出版时间:2016年03月 |
在意识形态斗争领域,马克思主义错误思潮最常见、最普遍的现象,通常是借助折中主义把两种不同的东西结合起来,无原则或诡辩式地抽出这个论述,或抽出那个论述,表达自己真正想说的观点。因为,“用折衷主义冒充辩证法最容易欺骗群众,能使人感到一种似是而非的满足,似乎考虑到了过程的一切方面、发展的一切趋势、一切相互矛盾的影响等等”[1],但实际上并没有说明不同事物的本质。事情无独有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刚公布,自由宪政派就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宪政硬扯在一起,称“所谓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它蕴含的精神就是宪政”。对这个问题究竟如何看,事关我国法治的根本性质、法治建设的方向道路,必须辨明是非。事实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前者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后者走的是西方“宪政民主”道路,两者判若水火,风马牛不相及。
一 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与西方自由主义法理学的深刻对立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这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观察社会,在法律方面所确认的原理。西方宪政的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思想、西方人文主义精神。这是用历史唯心主义观察社会,根据资产阶级法学观确认的核心的理论。其具体理论形态是“天赋人权论”和“契约社会论”。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基本原理与“天赋人权论”“契约社会论”的对抗,表现在多方面。
(1)在法的本质和起源方面。前者认为,“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2]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是取得胜利、掌握了国家政权、作为统治阶级的工人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意志的体现。这是由消灭了剥削制度、实行公有制或者公有制为主体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后者则大多遵循自然状态和自然法发展的逻辑进路,将法和宗教胶粘在一起,标榜法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神奇的、超自然的规则力量,是类似宗教神明一样拯救人类于邪恶混沌的自然状态的“救世主”。
(2)在法同权利义务以及权利同义务的关系方面。前者认为,国家是法的主体,公民是权利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直接从属于法,是法的本质的具体表现,可称为法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的性质内含于法的性质之中。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总是通过法“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3]后者从“天赋人权”“自然权利”出发,抛开国家和法来谈权利义务,认为“权利决定权力”“权利与权力之间是权利本位”。又据以权利意志论核心立场,断言“权利是本体,义务是派生”。
(3)在法与国家的关系方面。前者认为,法与国家不可分。法是国家意志即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国家组织是法的载体,法作为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以国家的强制保障实施。法的性质决定于国家的性质。离开国家就没有法及其功能作用。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都等于零。”[4]后者相反,视法为第一性的自然存在物。所谓人们主观世界的理性反映或自然权利的产物。法律由人们行使自然权利制定契约而成,进而结成社会,组织政府执行法律。攻击国家理论主导法学理论的观点,鼓吹法学有“独立学科的资格、地位和价值”。
(4)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方面。前者认为,经济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一定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经济基础,是决定包括政治法律制度、意识形态在内的上层建筑的根源和基础。法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而法一经形成,又反过来为其他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服务。后者则相反,认为法是自然法或神法,是神为人类社会制定的规则发展而成的自然理性,其存在基础便是对人的邪恶、自私的本性的预防和抑制。显然,这种自然规则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联性甚微。
(5)在从我国实际出发搞法治与学习外国法治文明的关系方面。前者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注重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重视研究、挖掘和批判吸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择善而从。同时又注意学习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为我所用,认真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