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3月 |
引言
2015年,司法改革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持续深入进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中央深改组”)自2015年1月30日第9次会议至12月9日第19次会议,共召开11次会议,通过的司法改革文件中,既有涉及全局性改革的实施方案,又有涉及具体改革事项的意见、规定、试点方案,还就至关重要的改革路径制定了指导性意见,强调统筹协调、衔接配套、因地制宜、问题导向等,以重点突破的方式推动整体改革。
2015年初,第9次中央深改组会议通过《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2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年)》(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提出七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六大重点任务、42项具体任务;公安部出台《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七个方面主要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2015年初出台的以上综合性、纲领性司法改革文件奠定了一年来改革进程迅速推进的基础。
一 继续推进司法资源管理方面的体制改革
2015年中央深改组通过多项文件,继续推进以员额制、分类管理、人财物省级统管为主要内容的司法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一)推进员额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中央将员额上限确定为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1]。2015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为法官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2015年6月中央深改组第13次会议要求建立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规范机制;遵循司法规律,建立符合审判、检察人员职业特点的招录机制;确保新录用的审判、检察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专业素质等。
(二)要求开展单独职务序列试点和全国统一工资制度试点
2015年9月,中央深改组第16次会议通过《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加大对一线办案人员的工资政策倾斜力度等。这是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三)推动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
2015年试点省份推进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改变了原来由县市提名、管理、任免地方司法人员和由县市地方保障司法经费的机制,有利于县市两级地方司法机关的人事和财政摆脱对县市地方政府的依赖,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四)完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深改组通过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建立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考试内容,建立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等。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目标,对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有重要意义。
二 遵循司法规律,改革司法权运行、监督、制约等机制
2015年中国对司法权运行、司法管辖、司法组织形式、司法民主、监督、制约等方面进行改革,以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完善司法执行权,实现司法公正。
(一)设立巡回法庭
2015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巡回法庭设在深圳,第二巡回法庭设在沈阳。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二巡回法庭相继成立。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并非独立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诉法庭,其审理跨行政区划民商事、行政等案件,依法办理申诉、信访等案件,作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巡回法庭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审理跨省级行政区划或涉及省级利益的重大案件,在审判权力运行、人员分类管理、内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