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3月 |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1]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建设科技法庭,推进庭审全程录音录像。”2015年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强庭审直播网建设,推进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司法公开的主体是法院,但公开范围的确定者不是法院,而是人民。”[2]在“互联网+”时代,如何更好地运用新媒体推进司法公开,尤其是利用开放的微博平台(相对微信,微博平台更开放,更有利于司法公开的推进)对庭审进行直播,方便人民群众观看、了解和监督庭审,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不仅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时代主题,也是进一步提升司法透明度,便利人民群众参与、了解、监督司法活动的新途径,并最终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因此,庭审公开应在继续推行可视化的网络视频直播的同时,逐渐实现即视性微博新媒体视频直播的普及与常态化。
一 可视正义:庭审网络视频直播
(一)庭审网络视频直播逐渐普及
新工具有赖于新技术的出现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提升。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数据,2014年,各级各地法院通过视频直播庭审已达8万次。
2015年7月1~7日、12月1~7日,“中国司法公开新媒体应用研究报告(2015)”课题组通过两周的网络检索,并对部分地方法院的法官以电话访谈进行印证,按照省份、网络庭审直播平台建设(网络建设)、可查询到的最早视频直播日期(日期追溯),以及可查询到的在线视频直播数量(视频存量),对中国法院庭审网络直播情况进行了初步的摸底排查(见表1)。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庭审网络直播不仅包括现场直播,也可能包括录播;日期追溯是通过互联网检索查询到的该法院最早一次视频直播日期,既可能是根据相关新闻报道来确定,也可能是根据其视频直播网站或栏目中庭审视频第一次上线时间来确定;“视频存量”仅指可以在某一法院庭审直播网或直播频道查询到的在线视频数量,并不等同于该法院全部庭审网络直播的数量。
表1 各地人民法院庭审网络直播概况
续表
(二)仍需解决的问题
根据摸底调查,可以看到人民法院的庭审互联网直播已经有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从分布上看,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大多已通过不同方式开展了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在有些地方,如广州中院等,在全国法院范围内率先实现从“天天有直播”“人人有直播”到“件件可直播”。参与庭审网络直播的法院覆盖广州所有基层法院,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另有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之外,其他案件都实行网上直播。按规定,每个基层法院每个工作日内须至少直播1件案件,且各基层法院的法官原则上每年至少要有1件案件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很早就尝试庭审网络或微博直播。江苏、浙江等地法院的网络庭审直播也都有很大进展。但是,仍然有好几个省(区、市)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开展比较落后,或者不注重对庭审视频直播本身的公开,导致难以或无法查询其网络庭审直播情况。
第二,从网络平台建设来看,绝大部分法院都在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层面上建立了自己的网络庭审直播平台,有些地方甚至基层法院走在网络庭审直播的前列。但是,网络平台建设不统一,从全国层面来看情况多样。有些省份有自己专门的庭审直播网或视频台网,并且可以手机扫描观看(自建1型);有些省份有自己专门的庭审直播网或视频台网,但不可以手机扫描观看(自建2型);有的在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设有视频直播或点播栏目,但没有专门的庭审直播网或视频网(自建3型);有的直接接入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http://ts.chinacourt.org);有的法院既自建有直播网,又接入了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还有的庭审直播网对浏览器有要求。这种网络直播平台建设的不统一、不一致,不仅会导致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也不方便公众和当事人的使用。
第三,整体上看,各地法院在网络庭审直播平台建设上,仍然存在一些共同的缺陷,使网络直播庭审的公开性打了折扣。比如,网络庭审视频库建设不科学、不完善,与2014年全国网络庭审直播8万起相比,能够在网上查询到的比例极小;而且,网络庭审查询、检索不便,不利于观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