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及实施展望
摘要: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与配套司法解释在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管辖权制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判决类型等方面作出了具体且重要的变革,同时增设了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以及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诸多新制度,这将对行政诉讼未来的发展带来深远影响。本文首先论述了《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修改,指出可以看出从地方司法政策试验到中央立法吸纳的过程;其次论述了《行政诉讼法》中的政策创新条款,主要包括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进一步扩大、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的政策创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的法定化、简易程序与调解条款的修订、引入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与司法建议条款以及其他政策创新机制;然后对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提出未来展望,指出行政诉讼要充分发挥制度功能,需要在多重制度目的中作出合理取舍,提供更多的政策创新机制,以体现自身竞争优势。
Abstract:The newly revise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and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May 1, 2015 officially implemented, the new rev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in terms of subject scope, jurisdiction system, normative documents review, the type of judgments made specific and important changes, while the addition of the reconsideration as co defendants and the sued administrative organ responsible person to appear respondent and so on many new system, which will for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brought far-reaching influence. This paper first discusses the amendment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and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at can be seen from the local judicial policy to absorb the test process of the central legislation; secondly discusses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in terms of policy innovation in, including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further expand the cross regional jurisdiction system policy innovation,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respondent court legal obligations, the summary procedure and the mediation clause revision and introduction of normative documents and judicial review with the proposed terms and other policy innovation mechanism; then the new rev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put forward the future, points out that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hould give full play to the system function, need to make reasonable multiple choice in system, policy innovation mechanism more, to reflect their own competitive advantage.
一 《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修改
作为行政法领域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2014年11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与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相配套,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亦同时施行。《行政诉讼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的修改,标志着民告官将从2015年起正式进入2.0时代。
2015年11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专项汇报,这在《行政诉讼法》实施25年来尚属首次。报告指出,“2015年1~9月,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40万件,同比上升47.6%,仅2015年5月份一个月期间,各级法院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6万件,同比上升221%”。行政案件数量的飙升意味着公众提升了对于行政诉讼的制度信任感,而这种制度信任的提升,很大程度上源自《行政诉讼法》自身程序装置的更新换代与政策创新。从《行政诉讼法》的条款创新中,可以看出从地方司法政策试验到中央立法吸纳的过程,而这些司法政策的创新在2015年以及今后将发生怎样的制度效果,是否能够满足权利救济以及合法性审查的双重需求,尚需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二 《行政诉讼法》中的政策创新条款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制度特征在于受案范围的有限性,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的行政争议均可以进入法院的审查视野,只有行政争议类型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适格原告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旧《行政诉讼法》常为人所诟病的一个缺憾,便是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且列举事项不够明确。与之前运行二十余年的旧《行政诉讼法》相比,2015年新修订实施《行政诉讼法》作出诸多重大制度创新,最为显著的是,对受案范围予以细化与扩张。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之前已在受案范围之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与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类型进一步予以细化明确。譬如,行政强制行为中增加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为中增加了“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行政给付行为中在“抚恤金”之外增加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与“社会保险待遇”。另外,在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条款中增加了“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尽管这些条款的细化补充并不涉及对受案范围的实质性扩张,但依据现有行政诉讼的制度能力,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于受案范围的进一步细化充实,有助于防止地方法院迫于各类政治压力,故意对某些规定不够明确的案件类型不予受理,从而更好地维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对受案范围条款的细化充实之外,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于受案类型亦有实质性扩张。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列举了“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涉及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的行为”等事项,明确列举这几项行政行为首次明确进入受案范围。问题在于,尽管新《行政诉讼法》将自然资源确权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但按照《行政复议法》第30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这部分自然资源确权行为在《行政复议法》中被规定为行政终局行为,这与新《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规定之间的矛盾如何解释,还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予以进一步明确。同时,尽管行政协议行为被首次明确进入受案范围,但新《行政诉讼法》仅仅明确了特许经营协议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两种类型,但对于其他种类的行政协议类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由于之前存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性质争议,此次修法是否意味着其毫无异议地进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尚需要今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观察。
不仅如此,新《行政诉讼法》将旧规定受案范围中的兜底条款“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