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6年03月 |
婚姻家庭法治或许是中国法治战略实施中最平易、最温和的领域。这是因为,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共产党即秉持平等、自由等现代文明理念在革命根据地领导和组织了婚姻家庭领域反封建、反压迫的解放运动,不遗余力地破除男尊女卑、夫贵妇贱的封建制度残余。新中国建立以后,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婚姻法》一脉相承,不断地巩固并强化推崇夫妻平等、倡导互敬互爱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婚姻家庭领域的法治理念早已融入社会主流价值观,并在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意志表达中广泛普及。以平等理念为例,中国婚姻家庭立法已完全摒弃了性别歧视的有色眼镜,在任何可能涉及性别差异的层面,法律文件都有效地避免了对不同性别的区别对待。
然而,新中国成立以后60余年的婚姻家庭法律实践以其丰富而曲折的历程表明:虽然法律制度乃至法律体系都可以随着革命的发展而发生翻天覆地的遽变,国民生活根植其中的民族文化、历史传统、社会观念却非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相反,它们源远流长,以隐秘而深刻的方式影响着现实生活——中国的婚姻家庭法治就在这样的背景中向纵深发展。2015年,中国婚姻家庭法治在保持整体制度框架稳定的同时,在反家庭暴力、儿童权益保护方面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和发展,同时也迎来了民法典编纂的时代浪潮和历史机遇,在立法、司法和执法各个层面都呈现出新气象、新局面。
一 立法层面的多方突破与重大挑战
中国婚姻家庭法治是以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完备为前提和基础的。现行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是以《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文件为核心构建起来的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规范体系,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法律规范。其内容除了婚姻、收养、继承法律关系之外,也辐射到婚姻家庭领域中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等方面。自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修订以来,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主体法律制度保持基本稳定,没有进行根本性、全局性的修改或调整。但是在2015年,关联领域的立法动态如《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并于年底通过,尤其是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启动,无疑对婚姻家庭领域产生了重大的、积极的影响,推动婚姻家庭法治向更加丰富、更加广阔的领域发展。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乃至婚姻家庭秩序都进行了强化保护。一是完善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一并定罪处罚,从摧毁拐卖妇女、儿童交易链条的角度更加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更加有效地保障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及其婚姻家庭安宁。二是突破虐待罪自诉传统,增设监护、看护主体虐待罪,着力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人身权益。长期以来,由于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相当多的虐待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将使得公诉机关、司法机关在保护包括儿童在内的婚姻家庭成员权益方面有更多的干预和作为。而增设监护、看护主体虐待罪使得被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都受到公权力的更多关注和保护,也有助于消除婚姻家庭领域此类成员受到的歧视和损害。三是取消嫖宿幼女罪,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清除对受害女童的污名化措辞,从国家责任的角度加强对女童的保护力度,对于性别保护、家庭维护都有积极的意义。四是关注对婚姻制度的整体维护,在强力打击暴恐犯罪的规范中明确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等制度实施的,要处以相应的刑罚。
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的进度骤然加快。2015年7月28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8月24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向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征询意见。自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召开以来,中国反家庭暴力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