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6年03月 |
一 背景
当前,全球经济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在相当长时期依然存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世界经济低迷、新一轮国际产业重组暗潮涌动中,更加需要坚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更精准地发挥政府作用,给中外企业家营造更加宽松、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发挥我国在国际产业体系中的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赢得新一轮国际竞争。
2015年10月19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意见》明确,我国将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这一文件的发布,意味着我国将启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下一步,建立基于负面清单的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投资管理体系将成为改革的关键点,也是改革的难点。必须构建严格、完备、有效的监管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包括信息共享、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技术标准、信用体系、行业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以及权责利相统一的综合执法体制。
当前,我国在投资管理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中国政府长期依赖审批制的事前监管,对事中事后监管不熟悉。在哪些环节监管、监管哪些内容不熟悉,监管后如何改进等都在探索中[1]。第二,市场管理体制分散化。在很多方面,存在横向管理体系监管权力重叠,纵向管理体系责权事不匹配。第三,金融、保险等市场主体在监管中的作用发挥不足。例如在欧盟一些国家,开办加油站等高风险业务并不需要政府部门层层审批,只要有保险公司愿意承保即可。第四,事中事后监管法律仍亟须完善。
二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性
(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需要构建起事中事后监管的第二道门
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实质就是扩大开放。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9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改革和开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改革必然要求开放,开放也必然要求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这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又一重大突破,将加速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和活力。2013年7月,在华盛顿举行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双方宣布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将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外资管理模式,这被认为是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实质性进展,有利于推动中美BIT谈判。这是我国外资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即我国由长期坚持准入后国民待遇加混合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转变为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目前,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的自由贸易试验园区也正在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如果将负面清单比喻为引入外国投资的第一道门,那么随着负面清单越来越短,如何构建起事中事后监管的第二道门,对于国家经济繁荣和安全至关重要。
(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手段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推出,必然伴随着监管重心的转移和监管内容的变化。政府的监管重心将主要从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这意味着从项目核准、行政管理到公共服务、金融支持等相关配套改革措施也必须及时跟进,否则“负面清单”将无法切实落地[2]。在监管范围上,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宗旨是要建立“以准入后监督为主,准入前负面清单方式许可管理为辅”的经济管理体制,这样就要求将传统的主要关注准入阶段的监管转向加强对运营阶段的全程监管。在监管方式上,必须构建严格、完备、有效的监管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包括信息共享、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技术标准、信用体系、行业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以及权责利相统一的综合执法体制,等等[3]。负面清单需要加强风险管控机构力量,使政府职能转变为相应的机构职能。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加强市场监管、有效管控风险。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降低行政执法重心,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