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3月 |
2015年《立法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第72~76条对省、自治区,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其他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作出了规定;第5条规定“坚持立法公开”,第79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在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刊载是地方立法公开的法定形式;此外,新增的第63条还对立法后评估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进一步掌握《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工作的实际状况,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的具体变化、改进之处以及存在问题,进而继续推动地方立法的不断完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于2015年再次通过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对地方立法进行了测评,并对两年地方立法的测评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
一 测评指标与方法
地方立法指数所测评的是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立法职能的情况,其指标体系的主要依据是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由于《立法法》在2015年进行了较大修改,本指标体系依据的法律规定发生了变化,因此,项目组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在多次征求地方实务部门、研究立法的专家学者和一般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测评指标作了调整和优化。
首先,《立法法》更为强调公开立法和民主立法,强调公众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如修改后的第5条明确规定坚持立法公开,第37条规定“法律草案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2015年度将第三个板块的名称由“立法参与”改为“立法公开和参与”。同时还根据《立法法》的修改增加了一些具体指标,如“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情况”“立法听证会有无基层群众参加”“有无人民团体参与”“有无人民代表参与”等指标。
其次,修改后的《立法法》更强调立法的科学性,对法律评估作出了相关规定。尽管此规定针对的是国家立法,但对地方立法仍然具有指导意义。为此,在“立法活动”板块中增加了“立法前评估”指标。
再次,修改后的《立法法》第72条赋予设区的市以立法权,并规定“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为此2015年度指标体系增加了指标,考察省级人大对确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步骤情况。
最后,《立法法》规定了立法评估机制,其中第63条对立法后评估作了详细规定。基于此,“立法优化”增加了“立法后评估”指标,详细考察地方立法后评估的情况。
据此,2015年度的测评指标包括:立法工作信息公开(权重20%)、立法活动(权重35%)、立法公开和参与(权重30%)、立法优化(权重15%)(见表1)。
表1 2015年度地方立法指数指标体系
续表
对上述指标的评估主要依靠各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渠道公开的信息。项目组通过在各省级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查询信息的方式获取测评数据。测评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
二 测评结果
(一)测评的总体情况
根据4个板块的测评结果和权重分配,项目组核算并形成了31家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总体测评结果(见表2)。
表2 2015年度地方立法指数测评结果
续表
根据最终测评结果,2015年度总分超过60分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有11家,即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其中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以总分76.43分高居榜首。
(二)地方立法的亮点
调研发现,地方立法工作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些成绩,也形成了一些较好的工作机制。
第一,地方立法工作整体上不断发展。2015年度不仅增加了指标对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机制如立法后评估进行测评,而且测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