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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湖北省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报告(2015)

    作者:徐汉明 出版时间:2016年03月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作出一系列部署,强调“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这不仅是对中国社会建设和改革过程中所形成的国家社会治理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更是未来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行动指南。本文概述了社会治理法治化在湖北省实现跨越发展中的地位作用,重点介绍湖北在城乡社会公共治安领域和社会特殊群体治理领域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践成效,分析了当前湖北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和建议。
    Abstract:The party's eighteen years,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promote social governance law turned into a series of deployment, it emphasizes to accelerate the formation of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committee,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social coordina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rule of law and the protec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system "," promote multi-level multi domain governance according to law. Adhere to the system of governance, governance according to law,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source control, improve social governance level of rule of law ". This is not only the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social construction and reform process in the formation of a national social governance theory, is the future of the modern state and society administration guide to action. This paper outlines the social governance rule of in Hubei Province to achieve leapfrog development in the status and role, focusing on the introduction of Hubei in the field of urban and rural social public security field and social groups of the special treatment promote the practical effect of the legaliz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analysis the current Hubei in social governance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process of facing the problems and operational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was proposed..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作出一系列部署,强调“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这不仅是对中国社会建设和改革过程中所形成的国家社会治理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更是未来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行动指南。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一系列精神,湖北省立足本省省情,以法治助推本省社会治理实践活动,在探索湖北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过程中加快推进地方社会治理法治建设。

    一 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在湖北省实现跨越发展的地位作用

    湖北省在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进程中,紧紧遵从“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法治原则,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大力创新社会治理,以充分发挥社会治理法治化在湖北实现跨越发展中的地位作用。

    (一)有益于创建文明和谐的区域人文环境

    面对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社会各领域多层次凸显的新矛盾新问题,人民群众对城乡生存生活环境的新诉求新期待,湖北省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以党中央提出的有关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思想为依据,针对本省不同领域问题的特殊性,着眼破解社会难题,从政策、制度、人财物力层面提供保障。中共湖北省委2013年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面深化改革部署为指导,强调“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村)民自治良性互动”[1];2014年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部署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指出要“深化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根据不同类型社会主体的性质、功能和特点,开展符合实际、特色鲜明的法治创建活动”[2];为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湖北省民政厅等十三部门还联合制发《关于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的通知》[3];在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湖北2015年4月份发布了《武汉市文明城市建设十大工程2015年行动计划》,其基础工程是要调整完善街道、社区职能,大力建设“平安武汉”[4]。此外,湖北省委省政府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公众积极参与本省社会治理活动,将保障和改善民生,始终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湖北每年提出为民办十件实事,收到明显成效。譬如,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深入开展“餐桌污染”等专项治理活动,用更严的监督、更严的处罚、更严的问责机制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同时加快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实施条例等地方立法,以此坚决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5年,全省共侦办食药领域犯罪案件258起,摧毁各类犯罪团伙230余个。尤其是侦破咸宁“10·14”特大制售假冒食用盐案,一举打掉横跨湖北、湖南、广东等3省的制售假食盐犯罪团伙,捣毁制假黑窝点6个,查获生产假食盐设备3套,缴获假食盐20余吨[5]。这些社会治理工作部署、政策举措、实施机制涉及本省的社会环境、社会风气,涉及城市治理、城市建设,对于改善民生保障、支撑城市发展、打造平安宜居环境、创建文明和谐的湖北区域人文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有助于探索出新型多元地方社会治理模式

    当前,党中央对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高度重视不仅适应了中国经济社会探索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且为各地区探索创新新型多元社会治理模式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由于地区间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的差异性,不同省份社会治理方式具有各自的特殊性,即便是省内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治理模式也各具特色。因此,湖北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在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积极探索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多元主体的治理方式,这种多元主体治理方式试图通过发挥多元主体的自觉合作与协同互动,实现以合作为导向的协同治理目标。例如,2014年湖北省荆州市综治平安建设工作坚持以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部门负责制为抓手,深入推进“3+20”[6]平安系列创建活动,严防“六大问题”[7],实施“六小工程”[8]。2015年湖北省人社厅制定并出台了《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9],该意见规定了9条处理人社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