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3月 |
一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0~2015年,渝北法院共审结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3件100人。其中强奸案55件、猥亵儿童案28件、强奸和猥亵儿童并罚案3件、强制猥亵妇女案4件、介绍卖淫案3件;性侵者构成强奸罪59人、构成猥亵儿童罪28人、构成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两罪3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4人、构成介绍卖淫罪6人,共判处罪犯100人(见表1)。
表1 2010~2015年渝北法院审结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统计
值得注意的是,与2010~2013年相比,2014年以来渝北法院审结猥亵儿童案增长趋势明显。2010~2013年共14件,2014~2015年达17件。儿童被猥亵案件共计31件,涉及被性侵儿童79人,占被性侵未成年人总数的70.5%。
2010~2015年渝北法院审结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性侵者8岁以下18人、8~14岁61人、14~18岁33人,共计112人(见图1);农村21人,城镇91人。
图1 2010~2015年渝北法院审结的案件中被害人年龄情况
性侵者作案时的年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10人、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32人、已满25周岁不满55周岁43人、55周岁以上15人;职业方面,农民55人、无业24人、工人11人、其他10人(包括小学教师、乡村医生、退休干部、保安、职员等);文化程度上,文盲6人、小学32人、初中48人、高中9人、大专5人(见图2~图4)。
图2 2010~2015年渝北法院审结的性侵者作案时年龄情况
图3 2010~2015年渝北法院审结的性侵者职业情况
图4 2010~2015年渝北法院审结的性侵者文化程度情况
从性侵犯罪发生的场所看,既有住处(43次)、出租屋(31次)、保安亭(3次)、办公室(2次)、工棚(2次)等相对封闭的场所,也有马路(5次)、商店(3次)、楼道(3次)、大厅(1次)、教室(1次)、医务室(1次)等相对公开的场合(见图5)。其中在商店、楼道、马路、教室等场所发生的性侵行为基本是在周围无人的情形下实施的。
图5 2010~2015年渝北法院审结的性侵犯罪发生场所情况
分析图5的数据得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以下五个特点:一是强奸和猥亵儿童是主要犯罪类型,二是犯罪对象主要为14岁以下的儿童,三是犯罪发生率城市远高于农村,四是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五是犯罪场所具有较强的封闭性。
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展趋势看,强奸未成年人案件有减少趋势,但总量仍占多数,猥亵儿童案件增长趋势明显因而比重提高。近两年全国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数量多,而且曝光率明显加速,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有助于被性侵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减少或打消内心的顾虑,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尽可能多地发掘出未被发现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二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原因及审判实践中的问题
未成年人频遭性侵系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本文结合自身审判实际,从被害人、性侵者、性侵发生的环境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审判实践中面临的具体问题。
1.被害人的易受侵害性
未成年人频遭性侵的现象与其自身生理心理不成熟、性自保意识弱、易被利用、缺乏防性侵技能或无性防卫能力等受害特性密不可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一是被告人发觉被害人“很乖”或呆头呆脑的样子,根据生活常识判断,不难意识到其系智障女且缺乏性防卫能力,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二是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喜欢打游戏的心理,在小学门口或住处提供笔记本电脑供其玩游戏,并借机将其裤子脱下,对其实施猥亵;三是被告人通过给零花钱或口香糖等零食的方式,引诱实施性侵行为;四是被告人采取言语威胁、捂嘴以及掐脖子等暴力方式控制被害人,进而实施性侵行为。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因年龄、智力等较低导致其生理与心理无法与成年人相比,在面对诱惑时缺乏正常的判断与抗诱惑能力,在面临暴力威胁时又没有必要的防性侵技能。这些因素正是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
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表现在,被性侵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弱导致性侵犯罪案件揭发难。大多数性侵儿童案件是在家属发现儿童存在明显异常或孩子告知的情形下报警才得以浮出水面,事发与案发之间时间间隔长,不利于案件及时侦破。尤其是长期、多次性侵儿童案件中,儿童自身缺乏保存证据和及时告诉家人的意识与能力,导致认定性侵犯罪的关键证据毁损甚至灭失,进而导致只能认定最近几次性侵行为,显然放纵了性侵者。
此外,性侵犯罪案发后,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