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3月 |
2015年,江阴市检察院牢固树立优先、特殊、双向保护的司法理念,坚持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 2015年办案情况
(一)办案基本数据分析
江阴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探索建立了批捕、起诉、诉讼监督、预防和维权帮教一体化工作机制,对每一起涉罪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诉讼监督、预防犯罪、维护权益、帮教矫正等不同阶段,均由同一名干警承担,既提高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更保证了办案与预防、维权、帮教工作的连贯性和针对性。为更好发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熟悉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优势,江阴市检察院将四类案件纳入受理范围,即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在校学生的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包括分案处理或未分案处理的),全面落实“捕诉监防维”一体化工作模式,形成全方位、全程化、立体化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一是严格把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质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以及“少捕、慎诉”等特殊刑事政策,高质量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15年,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共办理各类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181件246人,其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89件105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32.7%、34.4%;不批准逮捕未成年人5件5人;对6名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悔罪表现的11名未成年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不诉率为16.12%。审前羁押率为14.28%,呈逐年下降趋势,具体见表1。
表1 江阴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2011~2015年度审前羁押率变化趋势
二是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实行快捕快诉,从严从重惩处。2015年,共办理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犯罪案件合计36件42人,约占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总数的17%。
三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积极救助涉案未成年人。高度关注涉案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探索形成一套综合救助涉案未成年人的工作机制,灵活运用法律、经济、心理、技能、教育多种救助方式,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早日走出困境回归社会。贯彻落实《江苏省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全年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76人次、法律援助100人、经济救助2人。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
一是文化程度较低。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教育水平为小学以下的26人,初中文化程度的66人。
二是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率依然居高不下。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非江阴户籍地作案人员共84人,占受理审查起诉总人数的80.76%。
三是涉案罪名比较集中。未成年人多发犯罪案件排名前五位的罪名依次是盗窃罪57人、抢劫罪4人、故意伤害罪7人、寻衅滋事罪5人、聚众斗殴罪7人。
四是共同犯罪突出。未成年人在人多势众的心理影响下,容易相互纠合在一起实行犯罪,导致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两类犯罪常年居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多发案件前列。
(三)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一是未成年人自身原因。以自我为中心、法治观念淡薄与青春期躁动、危险年龄段的胆大妄为、不计后果、相互影响,构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具体表现为:①没有受过良好教育,大多数是辍学者或流失生,法治观念淡薄,属于文盲半文盲加法盲;②生理上早熟与心理上不成熟构成矛盾,思想幼稚,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差,行为带有很强的盲动性;③自我独立意识增强,但进入社会后的独立生存能力低下。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轨迹看,从辍学到离家进入社会再到违法犯罪,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模式。
二是家庭原因。家庭未尽到教育义务或者家庭环境恶化、家庭结构不健全,因而教育功能丧失,是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原因。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多来自于残缺家庭或者留守、流动、闲散、流浪儿童群体。
三是学校原因。在过分追求升学率的驱使下,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