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12月 |
一 政策机遇: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一个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另一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两者共同构成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很好解读的,因为党始终领导各族人民不懈努力奋斗,不断深化改革,最终目的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前所未有的。由此可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未来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笔者理解,国家治理体系应该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治理方略构成,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就是要实现“五位一体”的治理能力全面现代化。缺少哪一个方面都不能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缺少哪一个方面的治理现代化也不能构成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就是说,“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理论基础与实践逻辑而言,“社会治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领域。
《决定》同时还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笔者认为,这是当代中国社会建设进程中一次深刻变革和重要突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综合改革,也是中国在新的发展阶段适应全面深入改革的必然抉择。
《决定》将“社会管理”改成“社会治理”,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史无前例、意义非凡。可以说,我们将从“社会管理”的时代迈向“社会治理”的时代。这一格局的转变,必将极大地推进社会建设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进步伐。
那么,“治理”在当代中国社会建设语境中意味着什么呢?笔者理解,至少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建设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管理的主体是政府,其管理源于“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1],是政府基本职能之一。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市场、社会(社会组织、社区)以及公民个人,强调社会建设与管理主体的多元性,而不是政府单一主体的“独唱独奏”。
第二,社会建设渠道的开放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谓现代化,开放性是应有之义。而“治理”的主要特征也是开放性,强调主体之间多维度的参与合作。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为多元主体多维度地参与社会建设与管理开辟了更具开放性的渠道。
第三,社会建设原则的保障性。社会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管理的理念和方式往往是自上而下的,官僚、僵化、独行。而社会治理的理念和方式则更多地强调自下而上,协商、沟通、合作。良好的社会治理体制可以形成良好的协商、沟通、合作机制,制衡权力与资本失序,公平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实现多元主体共赢,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并不是说用“治理”取代“管理”,因为老百姓确确实实解决不了的事情,政府还是要管的。所以,“管理”与“治理”应该是共生协作的关系。
二 形势所需:社会组织大有可为的时代已经来临
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是有组织的社会。社会组织作为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并列的第三部门,是各类组织中最基本、最广泛、最活跃的一支社会力量,是政府与社会、市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在弥补政府失灵、市场失灵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同时,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建设主体,决定社会资源、机会配置和利益关系协调的走向,直接关系社会安定有序。
2013年9月17日,习近平主席在中南海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的”。笔者认为,当代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也遵循这样一个逻辑,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经济分化导致社会分化日益加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所有制结构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