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12月 |
北京作为“中国文化中心、世界城市窗口”,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也和国内其他特大城市一样,在其基层社会治理中面临诸多的挑战,有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是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单位人”转向“社会人”,社会问题不断增多,居民需求呈现个性化、多样化的变化。社区社会组织的出现可以视为对社区居民中出现的这种多元化的兴趣、利益与价值诉求的一种回应。
二是社会治理的新格局要求政府由过去的单一的行政化管理向多元的社会化治理转化——与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等开始向社区全面下移,这样自然就放大了社区居委会的现实困境。按法律规定,居委会理应是一个社区居民的自治性组织,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居委会忙于应对街道委派下来的各项行政性任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居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初衷。
三是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参与率较低、参与程度不深、参与机制不健全。现如今多数社区的参与者基本上以社区中的老年人为主体,参与的内容基本上以棋牌、跳舞、花鸟等文娱活动为主,少有对社区中公共事务的讨论。
这些基层社会治理中面临的新问题都呼唤社区社会组织的诞生,并呼唤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扶持这些组织的成长和发展,让基层社区中的居民有机会组织起来,并通过组织的形式表达公共利益诉求,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在参与过程中培育社区领袖和现代公民的权利与责任意识,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一 北京市社区社会组织概况
社会组织是目前社区建设、社区治理中的重要力量,其自治地位由宪法、法律、条例等规定;其自治力量则来自社区公民对自身利益维护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的诉求。在北京市城乡社区中存在的社会组织主要有四种形态。
第一,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目前这两种形态的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均由宪法和法律认定,1982年宪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均明确规定,居(村)委会作为“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对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拥有自治权。
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村委会和居委会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前者存在村集体资产,如土地、厂房等,因此它既是一个生产生活和利益的共同体,又是乡村基层权力的延伸;而后者基本上就是在执行街道各条块委派的任务,实质上成为国家权力对城市基层社会实施管理和控制的载体。
第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住宅商品化以后的产物。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其成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担任。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亦构成现代宪政意义上的议行分设体制,业主大会是代议机构,体现全体业主的意志,而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当前国内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研究,多与城市公共领域的建构、公民维权与抗争、中产阶层的权利与身份意识等研究相关联(朱健刚,2007;沈原、郭于华,2014)。
第三,社区备案组织。主要包括社区中的联谊团体和兴趣小组。其成员以社区中的中老年女性为主,它们会定期举办一些文娱活动,如戏曲沙龙、老年服装表演、交谊舞比赛等。严格来说,社区备案组织只是一些群众性的团体,而非正式的社会组织,因此只是以在社区中备案的形式开展活动。截至2012年底,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有11813个。
第四,社区社会组织。这是主要活跃于城市各种社区内以公益精神为动力的公民自治组织,其主要功能是组织社区中或社会上的志愿者为本社区与其他社区中的居民或目标群体提供长期的公益性服务。
目前国内学术界已有大量的关于“公益组织”和“社区”的研究文献,但是对上述“社区社会组织”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本文以个案研究的方法,从基层社会治理视角,对北京市城乡社区中的该类社会组织进行研究。
二 北京市社区社会组织的类型
对目前在北京市的城乡社区中活跃着的公益组织从功能上进行分类,北京市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民生慈善类。该类组织在北京社区中的工作领域主要覆盖养老、助残、农民工及其子女、边缘群体(服刑人员子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