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4月 |
2015年,适应国际形势新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新常态,社会治理在共建共享中推进法治化。
一 2015年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要进展
(一)多元主体依法共治迈上新台阶
以法治为基础的多元主体共治是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社会治理体制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理论创新、实践探索和制度完善的迫切需要。
1.推出若干加强和改善党领导的重要举措
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要求,在包括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法规,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则主要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一准则两条例”进一步明晰了政德、纪律和法律三者辩证统一关系,强化了党内法规引导、治理和监督的功能。《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为《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专项配套政策文件,首次对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做出制度性安排。这对新形势下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出台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简称《纲要》)是继国务院2004年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之后关于依法行政的又一重要规划性文件,既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这一目标的具体规划,又是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我国“十三五”规划的有力保障。《纲要》强调要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治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各地区各部门积极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四川、广东、江苏、广西、福建、山西、云南、浙江、河北、新疆等省、自治区,以及南京、沈阳、成都、南昌、厦门、温州、石家庄、呼和浩特、大连、西宁、鞍山、本溪、杭州、吉林等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意见。
3.进一步加强党委领导,推进政社分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组织的领导、推动群团组织改革提出了要求、制定了举措。中办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首次从整体上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做出顶层设计,民政部成立了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党委。中办、国办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国务院成立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机构编制、负责人任职、国有资产管理、购买服务等配套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和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均强调足协改革是中国足球改革发展的关键。首部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民政部《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组织领导。这些举措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全局出发,对加强党委领导、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产生重要影响。
4.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和减负增效,推动基层群众自治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首次就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做出系统性部署。《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建设美好乡村等提出明确要求,并从加强法治力量、健全化解矛盾纠纷机制、指导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方面部署了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是中央层面第一个就社区减负工作做出系统部署的专门政策文件,从依法确定社区工作事项、规范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