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4月 |
总体来看,2015年我国应急管理法治创新精彩纷呈、亮点频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2015年《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际适用创新情况:《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8年后,出现第一例也是目前为止唯一一例直接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事件调查的案例:上海市“12·31”外滩陈毅广场拥挤踩踏事件;2015年6月1日发生“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国务院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也是对《突发事件应对法》适用情况的一个重要考验。二是2015年我国应急管理立法获得大丰收,不仅数量较多而且质量较高,个别应急管理立法质量堪称上乘,应急管理立法制度创新点频现。其中,2015年我国应急管理法治创新最为突出地体现在3部法律上:《食品安全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
一 2015年《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际适用创新
《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与公共安全领域的“龙头法”、“兜底法”和“基本法”、“一般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具有极高的法律位阶和适用效力,标志着我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纳入了法制化轨道。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基础,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然而,《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遭遇了诸多问题和困境,突出表现在:缺乏专职化、实权化、常态化并能够调度专业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的日常应急管理组织机构作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执法主体和主责部门,从而导致《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执法主体、权限范围、监管方式、处罚措施等配套法规仍未出台,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宣教演练、物资储备、社会动员、应急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等方面还缺乏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
2015年,《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8年后,出现第一例也是目前为止唯一一例直接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突发事件调查的案例:上海“12·31”外滩陈毅广场拥挤踩踏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在适用创新方面迈出了实际操作的一步。2014年12月31日23时35分,上海市黄浦区外滩陈毅广场发生拥挤踩踏事件,造成36人死亡。上海市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了上海市政府联合调查组,并邀请了法律、应急管理、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分析论证。2015年1月20日,上海市政府联合调查组对外全文公布了《“12·31”外滩陈毅广场拥挤踩踏事件调查报告》。
根据上海市政府联合调查组对外公布的事件调查报告,在事件定性方面,上海市黄浦区“12·31”外滩陈毅广场拥挤踩踏事件是一起公共安全责任事件。在责任分析方面,黄浦区政府对事件负有主要管理责任,黄浦区相关部门对这起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事件问责方面,上海市委委员、黄浦区区委书记、区长等人,对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不力,对辖区内有关应急管理问题失察,未能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对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从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在整改措施方面,强调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依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应该说,上海市政府联合调查组直接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12·31”外滩陈毅广场拥挤踩踏事件进行调查问责,在实际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方面确实是一个重大创新,也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实践尝试。事件调查报告对外全文公布后,从社会各方面的反应来看,事件调查报告获得了上海大众的普遍认同和整体肯定,取得了不错的舆情反馈。当然,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与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的专业角度来分析,由于是第一例也是目前为止唯一一例直接依据、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突发事件调查的案例,在适用法律方面难免会暴露出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值得进一步商榷,需要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和进一步研究。第一,上海“12·31”外滩陈毅广场拥挤踩踏事件定性问题的商榷研究。上海市政府联合调查组直接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事件调查问责,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二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然而,上海市政府联合调查组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将该事件定性为公共安全责任事件,在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