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4月 |
2015年,我国公共舆情在管理部门继续开展网络治理行动并通过政策规定规范了网络行为和网络治理行动。在政策持续干预下,2015年的重大公共舆情事件和公共舆情发展形态都发生了一定变化。
一 网络治理政策发展
在网络治理上,2015年是重要的一年。如果说自2013年发起的网络治理在前两年主要表现在行动上的“只做不说”或“做了再说”的话,那么2015年的网络治理则更多地体现在政策和行为上的“既做也说”和“边做边说”。管理部门在积累两年网络治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15年通过出台多部管理规定(见表1),在政策上规范网络行为。
表1 2015年网络治理政策规定
仔细分析管理部门2015年所颁布的网络管理规定,其管理的逻辑脉络清晰可见。
一是规范网络行为主体。2月4日,《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颁布并于3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定明确界定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包括“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同时,该规定明确了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中的一些禁止性行为,包括: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公共利益的;破坏民族团结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等等。[1]这些规定在确立了网络行为主体行为规范的同时,也为管理部门在发现违反规范的行为采取措施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是规范网络信息平台。8月7日颁布并实施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和9月25日颁布并实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规范网络信息平台的两份重要文件。前者界定了即时通信工具的内涵,并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需要相关资质,同时应当承担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2]后者则是界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规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所需具备的基本要素和能力,如人员、场所、资金、设备等。[3]
三是规范网络信息内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作为网络信息重要内容之一的新闻信息的内涵,主要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的报道及其评论,以及对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与评论。[4]在禁止性内容上,该规定所确定的范围与《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禁止的内容大体相同。更加强化的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专门用第五章明确了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包括: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停止互联网信息服务、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在内容方面,《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对可以发布时政类新闻的即时通信工具进行了区分:除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之外,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5]
四是建立违规制约机制。4月28日颁布并于6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建立和界定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制度。该文件规定了约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具体条件,包括:没有及时处理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或举报,且情节严重的;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采编、发布、转载、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的;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相关注册和使用等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没有及时处置违法信息,且情节严重的;等等。[6]约谈制度建立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5年约谈了新浪网、腾讯网、凤凰网等多家违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的重要网络媒体负责人。
二 重大舆情事件特点
在管理部门网络治理政策的不断强化下,2015年公共舆情形势发生了一定变化。总体来看,自2010年进入新媒体时代以来,相对于前几年而言,2015年的公共舆情形势有所缓解,重大热点事件较此前两年有较大幅度减少。但是,也需要看到,2015年重大公共舆情事件(见表2)的热度总体来说较前两年非但没有削弱,反而加强。
表2 2015年重大公共舆情事件
续表
回顾2015年发生的重大舆情事件,以下几个特点是比较明显的。
一是突发事件是舆情事件的重要载体。如表2所列,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