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4月 |
一 起步与发展
自2003年SARS事件发生以来,在“预防为主”理念的指导下,在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下,各级政府加强了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建设,我国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全面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通过党的会议和政府报告等形式做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2003年SARS事件发生后不久,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处置突发性事件能力”;200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加强对各类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健全重大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200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健全社会稳定预警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上述会议与报告精神为我国监测预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与发展路径。
除此之外,近年来在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以后,国家最高领导层也多次就监测预警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批示。仅以2015年为例,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示要“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李克强总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落实和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各类隐患排查”;12月20日,广东深圳市恒泰裕工业园发生山体滑坡后,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中央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加强各类灾害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预案,加强预警及应急处置等工作”,李克强总理批示要“全面排查周边安全隐患,防止发生二次灾害”。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对我国监测预警工作起到很大的助力作用。
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监测预警的地位与作用。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基本法,第三章监测预警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制度,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各地各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201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要求尽快形成规范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2015年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印发《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秘函〔2015〕32号),标志着全国形成了统一的预警发布系统管理机制。
二 分类状况
(一)综合类监测预警
一是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十一五”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国办发〔2006〕106号),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列为“十一五”期间我国应急体系建设十大重点项目之一,依托中国气象局建设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系统,目的是为党中央国务院、各政府部门、各单位应急责任人和社会公众提供预警信息服务。2011年11月,中国气象局全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项目建设。2015年2月26日,国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正式成立。2015年5月,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启业务化运行,接替原先的国家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业务,实现了一键式发布四大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例如,2015年11月2~9日期间,全国通过国家预警发布系统发布预警2065条,包含自然灾害类预警2058条,事故灾害预警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