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4月 |
第一节 农民工培训政策的制定
一 农民工培训政策制定的出发点:要务考量
农民工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其人力资源的量和质。人力资源是人所拥有的能够据以产生作用、获得收益的心理存在物。人力资源具有多维结构,其内容维度主要有4个:①智能资源,即知识、技能、经验和熟练等;②品德资源,即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职业责任、职业精神、协作精神等;③品格资源,即生活方式、行为习惯、思想修养等;④精神资源,即价值观、信念、信仰等。另外,还包括健康和体力等生理素质和状况。
概括地说,人力资源的载体是人的“身”和“心”;人力资源的功能是据以产生作用的“资”,人力资源的存在形态是“存量”和“来源”。培训则是培训者通过传授行为将社会所形成的人力资源“知识”传递到个人身上的过程,导致个人的人力资源量的增加和质的提高。
人力资源的一个重要属性是其“溢出性”,不仅人力资源的载体能够从该资源获益,其他人、企业、社会乃至国家都可以从该资源获益。[1]无论企业还是国家都是由个体的人组成的,当个体的人力资源水平提升时,其所在的企业和国家都会同时受益。当农民工的人力资源通过培训得到提高以后,其可以据此到城市谋职,可以换一个更好的工作,可以增加收入并改善工作条件,甚至可以找一个更满意的配偶。在企业层面,农民工技能的提高使其能更正确和更迅速地操作工作,能胜任复杂性更高的职务,也具有更好的敬业精神,从而提高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率,降低人工和物料成本。较高水平人力资源的员工还能够更理性和规范地处理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在国家层面,人力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2],不仅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而且能够提高国民素质,使他们更科学地认识个人与国家的关联,履行对国家的责任和义务,更理性和规范地处理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国家的稳定,促进国家的繁荣。人力资源水平的提高会降低犯罪率,促进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同时也能促进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关系的和谐。
“溢出性”是国家制定农民工培训政策的重要推动力。农民工培训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一个重要方面。除此之外,国家制定的关于农民工培训的政策文件还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等等。
国家的这些文件都强调了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明确目的,它们都与“国家要务”有关。农民工培训不仅仅在于提升农民工的人力资源,更重要的是让其人力资源“溢出”到社会和国家。
1.服务于国家中心任务的完成
国家将农民工培训在“中心任务”体系内定位。“中心任务”是农民工培训政策的出发点,也是该政策的落脚点。农民工培训及其人力资源增长在“中心任务”中的功能,也就是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相关文件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工培训的重要意义,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切实做好这项工作。”[3]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农民工培训也是小康社会建设的高度定位。文件提出,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4],加强培训工作。
2.促进经济发展和工业化
农民工培训政策的重要目的是为经济发展培养劳动力,促进经济发展。这是因为,劳动力素质的低下“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5],必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6],“着眼于为我国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劳动力”[7]。要“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6],为“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服务”[6]。
经济发展的关键是劳动力素质和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