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4月 |
农民工劳动关系问题是农民工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农民工劳动价值和劳动地位的直接表征,具体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工作环境、劳动维权、组织归属等劳动者权利。在这一章中,首先将分析说明国家有关农民工劳动关系政策的实施内容和具体落实情况,然后结合课题组在广东、浙江、山西等三省份的调查发现,来说明农民工劳动关系在代际和省际的差异,从而进一步发现政策实施效果的成绩和不足。
第一节 农民工劳动关系政策的主要内容
2006年国务院5号文件就维护农民工在劳动场所的权利,解决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较为严重的侵害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提出了若干条具体政策。
1.关于农民工工资和用工管理问题
国务院5号文件提出,按时足额领取自己的劳动报酬,是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后的第一要求。加强农民工的用工管理,则是保障农民工各项劳动权益的基础性工作。要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杜绝各种克扣工资行为,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为此,要着力抓好以下四项制度。
(1)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要以建设领域为重点,标本兼治,限期清欠老账,重点防止新欠账。要认真治理中小型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同时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要加快推进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建设。5号文件特别指明,在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前,要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障金,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同时,要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出现工资发放信用缺失现象的违法企业不仅要降低信用等级,而且要依法向社会曝光。
(2)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一是各地要依法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落实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加快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力争2006年在全国各地区普遍发布实施。二是加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执法力度。目前,许多企业都以实行计件工资作为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借口,要通过加强专项检查、鼓励投诉等方式堵住这个漏洞。一旦发现劳动者工资扣除加班工资后低于最低工资的,要责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三是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促使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3)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推动各类企业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重点抓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要制定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告知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同农民工双方的权利义务。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其与劳动报酬支付、劳动用品发放、社会保障缴费等有机结合起来。各地方要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专项监察经常化,及时纠正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甚至采取欺诈手段同农民工签订合同的,要严肃查处。
(4)积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巩固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集体协商制度,是形成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依法自主协调机制的好形式。要以工资分配、工时和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为主要内容,推动全面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国有改制企业做好重签、续签集体合同工作,督促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签订专项集体协商协议。在农民工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试点。继续巩固和完善省、市两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进一步向县、区和乡镇、街道延伸,充实三方协调机制各方代表。
2.关于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问题
5号文件提出,职业安全卫生事关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权利。国家已发布和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150多项,职业安全卫生标准500多项,但在一些地方,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当前要通过强化政府责任、严厉惩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