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4月 |
一 电影政策法规概况
2015年,中国电影十大政策法规主要从技术、资金、版权三大方面对相关事项进行规制,被视为产业利好政策,舆论主场转战新媒体领域。整体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相关政策的舆情热度较同时期电影的其他话题偏低。对政策的态度以“支持”“中立”为指向,各大门户网站以“原文转发”“简单解读”等形式报道有关电影的政策法规并以业内人士的观点客观分析利弊。二是新媒体成为舆情的主场地。微信公众号对政策的态度较门户网站表现得极为鲜明。特别是与受众息息相关的政策,更是引来高度热讨。例如,对于《关于严厉打击在影院盗录影片等侵权违法行为的通知》,业内人士一片叫好,不少网友却以“电影票票价高”为槽点表现出抵触情绪。三是受众漠视,参与度低。网友对政策的关注度不够,对于政策的舆情以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声为主导。
二 电影政策法规舆情分析
(一)国字头:宏观调控 红包福利 产业利好
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这被舆论视为2015年度电影产业的重磅福利,也是关于本年度电影政策热议最多的话题。各方人士纷纷表示,中国电影产业发展迅猛,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十分必要,恰逢其时。电影单独立法成为可能。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发布单位:国务院
主要内容:放宽电影制作单位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新闻报道数量:共计655篇,其中有关“放宽电影制作单位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报道共计30篇
2月2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其中有3项与影视行业有关,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内资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3项前置审批事项。对于电影制作单位设立审批被放宽,各大媒体及业界人士解读为一项产业利好政策。
业内人士普遍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简政放权能够鼓励创业就业。影视作品的产生需要经过从申请到制作的过程,降低制作单位的门槛,也就加快了影视剧播放管理渠道的工作流程,也能最大化地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第二,降低小微公司的准入门槛。以前审批程序过多,耗时过长,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尤其对于小公司而言,市场准入门槛太高。而《决定》的实施,就会带动行业内的竞争,只要申请就有资格。第三,意图推动行业优胜劣汰,提升创作内容水平。每年审批发行的电视剧不超过1000部,但制作机构在增加,就决定了会有大量作品因为质量、内容等问题而被市场淘汰。
各大门户网站对该政策的态度以“客观评价”为主导,政策发布形式以“转发”为主。有媒体认为这项政策的风险点在于,审批前置改后置并不意味着审批条件和审批流程的变化,审批该怎么着还是怎么着。而且这也不代表在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却没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可以开始拍电影。说到底,前置审批变为后置审批只是企业登记注册方便了一点而已。新媒体方面,微信公众号的态度呈“支持”与“客观评价”各半的态势。依据阅读及点赞量,新媒体受众对此项政策讨论度较低,持漠视态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
发布单位:国务院
主要内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
新闻报道数量:共计215篇
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批准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计划。中国将建立600亿元基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央政府将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投资150亿元。同时,将降低固定投资的资本要求。
这一法规的出台,引起凤凰网、新华网、腾讯娱乐、网易新闻等各大权威媒体的报道和转发。各方都认为这是政策利好。同时,在有关电影产业政策的讨论中,首次出现政界的观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普遍认为,中国电影产业发展迅猛,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十分必要,恰逢其时,可让中国高速发展的电影事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电影产业既有商品属性,又有意识形态属性,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应该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为前提。在中国由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迈进的今天,偷漏瞒报票房行为时有发生,制片融资、宣传发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