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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工作中的平等与反歧视

    作者:周伟 冼志勇 出版时间:2012年11月
    摘要:2008年《就业促进法》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施行,在保障公民公平就业权与反就业歧视方面,法院审判、政府行政执法工作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同时也存在着立法有待完善、司法救济程序需要改进、行政执法力需要加强、社会组织倡导作用需进一步发挥等问题。
    Abstract:

    With the “Employment Promotion Law”,“Labor Contract Law”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put into effect in 2008,the court judgment and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have made great development at the aspects of the protection to equal employment right and anti-discrimination,but it still exist problems such as legislation needs to be perfected,the judicial relief program needs to be improved,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force needs to be strengthen,advocating ac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 needs to be further brought into play,and so on.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客观情况难以扭转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促进工作中的平等、禁止就业中歧视[1],是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社会面临的长期任务。

    一 公平就业与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框架

    (一)法律框架

    中国法律保障公平就业与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2008年《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就业法律法规的施行,基本形成了国家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与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框架,其主要内容如下:

    1.宪法

    宪法中有关平等权、劳动权的规定,是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与反就业歧视的宪法依据。

    2.法律

    《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职业教育法》、《公务员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10部法律,都有涉及公平就业与反就业歧视的具体条款。例如,《就业促进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3.行政法规

    主要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4.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主要有《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批复》等11件。

    5.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目前大多数地方都依据上位法制定了一系列的公平就业与反歧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一些没有国家立法的领域,也有保障公平平等就业、禁止就业歧视的有关规定。例如,《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2010)第3条规定:“地中海贫血,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合格。”

    (二)立法特点

    1.法律保障公平就业与禁止就业歧视的类型

    其一,禁止就业歧视的一般性规定。例如《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公务员法》等,禁止在劳动就业中歧视劳动者。其二,禁止在就业中歧视特定社会群体的劳动者。从立法保障公平就业与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中,立法禁止的就业歧视的种类有7种,分别是:(1)种族(《劳动法》第12条、《就业促进法》第3条和第28条);(2)民族(《劳动法》第12条、《就业促进法》第3条和第28条);(3)宗教信仰(《宪法》第36条、《劳动法》第12条、《就业促进法》第3条);(4)性别(《宪法》第48条、《劳动法》13条、《就业促进法》第3条和第27条);(5)残疾人(《宪法》第45条、《就业促进法》第29条);(6)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促进法》第30条);(7)社会出身歧视(农村与城镇)(《就业促进法》第31条)。中国立法保障公平就业与禁止就业歧视的7种歧视种类,目前还不能完全涵盖中国就业市场中存在的基于年龄、身高、长相、健康等歧视现象。

    2.法律制裁侵犯公平就业权与实施就业歧视的措施

    对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两种性质的法律责任:其一,民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实施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就业促进法》第68条第1句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停止侵权、补缴保险费、赔礼道歉等。其二,行政责任。如《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8条规定了对擅自非法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测的行政处罚。《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的教育机构行政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