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11月 |
This paper suggests that the core of public environment rights is the ecology substantive rights,which is the public enjoyment of the healthy,clean and good environment.The right to know the environment information,the participation to environment decision,the claim to environmental damages and the supervision of environment are the procedure guarantee to realize the public environmental rights.This paper through making a summary of policies,laws,progress and problems that our country to protect public environmental right,analyzing the theory and system obstacles to realize the public environmental right,puts forward that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first,strengthening the government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path choice of realization public environmental right diversified.
一 中国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一)中国已经基本建立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体系
1982年宪法确立环境保护为基本国策,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国环境保护法律经历了从无到有、快速发展并逐渐形成了独立而重要的法律体系。这一方面是中国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问题的迫切性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整个国家法治推进的必然结果。[1]
1.生态性实体环境权益保护的立法
在公民环境权益体系中,居于核心位置的是生态性的实体权利,即公民对健康、清洁、良好环境的享受权。首先,在污染防治领域,除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外,中国已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此外,针对化学品安全、农药使用、电磁辐射等控制和管理,也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环境标准。
其次,在资源保护领域,中国已制定和修订了《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法》、《煤炭法》、《海岛保护法》等自然资源法律,涵盖森林、草原、矿产资源、土地、水、海域等主要自然资源,注重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以及恢复原状。
再次,在自然区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此外,还针对特别领域,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
2.程序性环境权益保护的立法
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环境损害请求权和环境监督权等程序性权利是保障公民环境权益实现的基础。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的实质是公众参与保护环境的权利,表现为公众依据一定的程序保障自身或公共的环境利益。
首先,在公民环境知情权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自2008年5月1日同日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中国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和机构,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以及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措施等作出了全面的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则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次,在公民环境参与权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公众和专家参与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方式和公众意见的法律地位,使公众的意见成为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11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民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2006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该办法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包括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
3.相关立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
其他相关立法也先后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内容。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列一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在其他章节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乡镇企业法》有多条规定涉及环境和资源保护,其第35条第1款明确规定:“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