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人口流动中公民迁徙权利的实现

    作者:李云龙 出版时间:2012年11月
    摘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迁徙权利被宣布为一项基本人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全面实现了人口流动自由。向小城镇迁徙的权利基本实现,向大中城市迁徙的权利稳步扩大。目前中国正在进行的户籍制度改革将进一步扩大公民的迁徙权利。
    Abstract:

    Accommodat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the right to freedom of movement is declared as a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Citizen has fully realized the freedom of population flow in China since the Chinese Economic Reform.The right to move to small towns is fundamentally realized,and the right to move to metropolis is steadily enlarged.The reformation of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which is being carried out in China will further enlarge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movement.

    中国当代户籍制度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社会管理和分配社会资源的关键手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成为经济发展之必需,并且已经蔚为潮流。面对这种情况,中国户籍制度不断进行改革,不断放松对人口流动的控制,扩大城乡居民的迁徙权利。与改革开放前相比,中国公民的迁徙权利正在获得更多保障。

    一 迁徙权利与中国户籍制度的建立

    迁徙成为一种普遍权利,是近代社会发展的结果。在封建社会,农奴依附于领主,没有人身自由,不得随意迁徙。随着资本主义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欧洲工业化的推进,把人束缚于土地上、严格限制迁徙的封建制度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障碍。工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打破封建制度,解放农奴,使他们摆脱对领主和土地的依附,自由地迁徙到城市,成为在现代工厂企业工作的雇佣劳动者。随着现代化在西欧、北美高歌猛进,自由迁徙成为现代经济社会制度的基础。现代化带来的巨大进步和福利无可争议地证明,与传统社会相比,它有极大的优越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与现代化相关的一些社会规则被宣布为基本人权,迁徙自由也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上升为具有伦理道德意义的价值,成为一项基本人权。

    当西欧国家开创的现代社会发展模式和市场经济道路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共同追求的目标时,迁徙自由也就被宣布为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一项基本人权。1948年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并且特别规定,“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中国在追求现代化的过程中也接受了迁徙自由的观念,认为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也承袭了迁徙自由的提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是,迁徙自由的观念很快与中国社会现实产生了冲突。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政府矢志追求现代化理想,努力赶超西方先进国家。为此,加速发展工业成为中国政府的不二选择。为了提供工业发展的资金,必须大量吸取农村的资源,以资金、实物和劳务等形式投入到工业项目中,从而抑制了农村的发展。相比之下,由于得到国家政策扶持的工业兴旺发达,城市的生产生活条件优于农村,在城市吸引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迁徙自由导致农村人口快速向城市流动,并已经造成粮食供应紧张的问题。面对这种局面,政府开始限制农民向城市迁徙。户籍制度恰好成为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有效工具。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不同地区的人口流动,尤其是农村向城市的人口流动,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条例》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农村居民只有经过批准,才能迁入城市。[1]

    中国政府在建立了粮食统购统销制度之后,把户口登记类别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居民的粮食问题由农民自己解决。非农业户口居民的粮食由国家粮食部门定量供给,供给的依据就是拥有城市非农业户口。居民凭城市户口领取市镇粮食供应证,然后按月领取粮票、油票、肉票等票证。没有这些票证,就无法购买粮、油、肉、蛋等生活用品,也就无法在城市生活了。同时,政府进一步限制人口从农村向城市、从小城市向大城市流动。国务院1964年8月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规定:“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从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从小城市迁往大城市,从其他城市迁往北京、上海两市的,要适当限制。”[2]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删除了1954年宪法中迁徙自由的条款,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已经存在的社会现实。至此,迁徙自由的概念在中国完全消失。1977年11月国务院转批《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除了重申国务院1964年8月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