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11月 |
As a fundamental human right,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has attracted universal and persistent atten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As for the differences in history,culture and national conditions,there are common grounds as well as differences about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among every country.A relatively complete basic framework of the legislation of religious affairs has been established in China,which provides a legal guarantee for ensuring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is completely and effectively protected by Chinese laws.Protection of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in the PRC didn’t walk up to the right way until implementation of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ies.Due to the enforcement of the policy of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remarkable improvements have been achieved with respect to all religions,and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of the minorities has been equally protected.Meanwhile,there are also som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can not be ignored,which need government efforts to resolve.
宗教信仰自由[1]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较好地处理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宗教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宗教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信教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都得到有效保护。中国在维护宗教信仰自由这项基本人权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一 宗教信仰自由以及中国有关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规定 根据主要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宗教信仰自由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人人享有,应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包括选择、维持、改变宗教信仰和以适当方式表达这种信仰的自由,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及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的自由,编写、发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按照宗教或信仰戒律过宗教节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2)反对基于宗教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得以宗教或其他信仰为理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凡在公民、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生活领域里出现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视行为时,所有国家均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消除。(3)各国政府根据其国际义务,均应致力于制定或废除法律以及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禁止任何宗教不容忍行为。表明自己选择的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4)宗教信仰自由应有助于实现世界和平、社会正义和各国人民友好;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各国之间的和平理应受到一切重要的政治、社会和宗教运动的最崇高的尊重。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制止。(5)不得利用宗教干涉别国内政。不得利用宗教不容忍煽起民族间和国家间的仇恨,或作为外国干涉他国内政的手段。国际社会应站在同样的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方式全面考虑和尊重各国的宗教信仰自由实践。[2]
中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国有关法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劳动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工会法》、《红十字会法》、《兵役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广告法》等,在涉及宗教问题时,都遵循了宪法第36条确立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并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有:国家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各民族人民都要相互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不分宗教信仰自由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等权益,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3]其中《刑法》第251条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依法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4年11月,国务院以第426号令颁布《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宗旨,贯穿了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中国第一部宗教事务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具有里程碑意义。与此同时,地方宗教立法工作继续推进,截至2004年底《条例》颁布时,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55件宗教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条例》实施后,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各地陆续修订或者制定了宗教事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