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11月 |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property law is the cornerstone in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the houses expropriation,and the Regulations on the Expropriation of Houses on State-owned Land and Compensation is the main rule.Compared with the abolished regulation,the new one has many advantages,such as established the rule of fair compensation,made the public interests clear,expanded the scope of the judicial review,cancelled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established the rule of compensation shall be paid first before relocation.Since then,China’s government at all levels,the judicial authority,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carried out the regulation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owners of the houses to be expropriated.Illegal houses expropriation is still exit in the practice,and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owners of the houses to be expropriated still needs to be improved.Therefore,we need to intensify law enforcement,strengthen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improve the compensation mechanism and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一 《征收补偿条例》对被拆迁人权利的保障
房屋征收、拆迁中的违法、强拆行为容易诱发社会矛盾和纠纷,而且极易造成被征收人的人权受到损害。房屋征收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的剥夺,而非依法定条件、非经合法程序任何人包括国家不得剥夺私人财产权,这是法治的要求,伴随着不法征收而实施的强拆行为则容易导致被征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损害,征收补偿不到位容易造成被征收人的适足住房权受到侵害,拆迁安置不适当则容易诱发被征收人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出于法治与被征收人的人权保障的需要,合法征收与和谐拆迁实有必要。
(一)立法理念的变迁
1.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征收补偿条例》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2001年,国务院对该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例仍未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其运作模式为: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得批准后实施拆迁,一旦发生纠纷则由政府予以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地方政府作为拆迁许可人和争议的裁决者,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强制拆迁。除此之外,原有的拆迁补偿往往数额偏低,即便如此,拆迁补偿也面临着部分地方政府不法官员的侵蚀而致使被征收人一无所获,拆迁安置补偿并不尽如人意,房屋征收的现状呼唤改革。
在此背景下,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其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加强征收、拆迁理论研究,进行实地调研,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并就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修订、完善,并最终于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一百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征收补偿条例》。该条例贯彻了《宪法》第13条、《物权法》第42条的精神,强调了征收房屋目的的公益性和补偿的公平性,并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和合法权益。
2.立法理念的变迁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影响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为了推动和保障地方政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征收与拆迁混同,公益拆迁与非公益拆迁混同,公权力行为与私法行为混杂。《征收补偿条例》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更重要的是修正了立法指导思想,兼顾了公共利益的维护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障。[1]具体而言,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到《征收补偿条例》,是一种立法理念的更新和巨大进步。在行政拆迁的框架下,不仅决定拆迁、裁决拆迁而且实施强制拆迁均由政府负责,是一种球员兼当裁判的做法,无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房屋征收的框架下,对房屋先进行征收,在政府对被征收人支付完足额补偿后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当然可以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进行拆除,只要依照法定程序,补偿到位,然后搬迁,被征收人的权益便有充分的保障。《征收补偿条例》顺应了民意,重视了民生,在平衡公益和私益的同时,强调对私权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以民为本、限制权力、和谐发展的理念。
从拆迁到征收的最大区别在于实施目的和责任主体的不同:房屋拆迁主要是为了城市建设的需要,并未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房屋拆迁的责任主体是拆迁人,即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则是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从拆迁到征收,其实质是将政府的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民事法律关系还原征收权的行使,以权利限制权力、制约权力,从而达到保护私权、实现公益的目的。
(二)《征收补偿条例》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征收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在诸多方面有所突破,从法规层面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较为有利的保护。
1.确立房屋征收的公平补偿原则
《物权法》规定“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但补偿的标准为何并不明确。《征收补偿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遵循公平补偿的原则,这一原则保障了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在价值上不因征收而受损失。为贯彻这一原则,该条例第17条明确列举了补偿范围,即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