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2年11月 |
Democratic election is the basic manifestation of public authorization mechanism.The Elector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mainly includes the NPC deputy election and leadership election.Since the 1979’ Electoral Law and 1982’ Constitution were promulgated,China has not only expanded the scope of multi-candidate election and direct election in the normative level,but also increased the competitiveness to a larger degree on the operational level.In the new era,China will show more respect for the people’s initiative to expand orderly participation in political affairs,continue discussing the important issues such as the implement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with the same voting rights,the enhancement of competition as well as the expansion of multi-candidate election and direct election,and moreover emphasize“guarantee the people’s rights to be informed,to participate,to be heard,and to oversee by law” as the focus of the elections in the future.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是“主权在民”价值理念的重要体现。《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这一原则所强调的是,选举权是公民普遍享有的赋予公共权力合法性的法定资格,选举权的实现有赖于内含民主、平等、自由等核心价值的制度设计应用于现实生活,并通过选票这一量化形式来表达人民的意志。
在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发展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基础上,公民选举权的具体内容与实践方式不断丰富。这不仅为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了多元化的建设路径,而且为人权事业的深入推进注入了可持续的发展动力。
一 人大选举制度改革的民主化发展进程
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大选举制度的法律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历经多次修改与补充,逐渐走向成熟。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总结革命根据地时期民主选举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普选产生。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召开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于2月审议通过了第一部选举法。选举法将中国共产党致力于维护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政治承诺在法律层面固定下来,确立了有限的普遍与平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举手表决与无记名投票并用的基本原则。但是,非常遗憾,这些基本原则以及过渡性的做法还未来得及总结与完善,中国就进入了“文化大革命”时期。
1979年7月,出于恢复民主与法制、切实有效保障公民选举权的现实需要,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选举法。该法规定实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的普遍选举,全部实行无记名投票,明确赋予选民与代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并将直接选举范围由乡镇扩大至县级,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实现了选举民主建设的多项重大突破。其中强调有序竞争与理性择优精神的差额选举,更成为选举制度的关键性原则支撑、选举民主化的重要标准乃至下一步政治发展的重要生长点。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这一选举法作出首次修改,如规定缩小城乡每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全国人大和归侨较多的地方要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等,增强代表选举的平等性。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1979年选举法作了第二次修改,明确提出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如选举期间在国内,可参加原籍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恢复1953年“两个过半”的直接选举计票方式;并将委托代为投票的数额限定在一次不得超过3人,进一步扩大了选举的广泛性与代表性。
1995年2月,为了回应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要求,解决选举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第三次重大修改,将1979年选举法提出的省级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统一为4∶1以缩小城乡差别;要求各级人大代表中应当有相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并规定直接选举时选区大小按每一选区应选代表1~3名划分,不同选区或选举单位代表候选人在实行预选后,仍必须实行差额选举,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立正式候选人名单等,进一步明确了逐步推进城乡平等、性别平等以及落实选举工作公平性等方面的民主建设思路。
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依据市场经济发展、政治文明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对选举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其中规定恢复直接选举中的预选,以提高代表候选人确定过程的透明度;提出候选人在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可以与选民见面,维护公民的知情权,以扩大民主选举的公开性与互动性;并加大对贿选等破坏选举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行政处罚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以保障选举过程的规范性与严肃性。
1979年以来人大选举制度的改革发展,很大程度上折射出中国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