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11月 |
Children shall have the statutory right recognized by the State Constitution and laws.The extent of prote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Rights of Child manifests the children’s statehood and legal status,and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criterion to measure the level of participation of the children in all aspects of a country’s political,economic,cultural and social life.The Chinese Government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protection and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ombined with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national practice,to develop a series of laws,regulations and policy documents to ensure the rights of the child.Government will continue its efforts to improve the basic health system covering both urban and rural children,to promote the equalization of basic public education services,expanding the range of child welfare,improve the level of socialization of services for children,and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and protection mechanisms for the children.
一 中国儿童权利保障的相关立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
1949年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8条规定:“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疗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这是国家最早的儿童权利法律规定。
1954年宪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明确了国家保护儿童与保护婚姻、家庭、母亲的同等宪法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将儿童权益的保护工作放在重要的地位,并逐步形成了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为主体的儿童权利法律体系。
1982年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第46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1991年,中国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并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1],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工作原则以及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职责,确立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使保护少年儿童的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2]
1992年,中国政府制定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具体规定了中国儿童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国家保护儿童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
1999年颁布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对于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3]
2006年,中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国家对儿童青少年保护的法律制度。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外,《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收养法》、《教育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有关儿童权利的规定,共同与《未成年人权益法》构成了中国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
为了贯彻实施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规定,国务院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司法机关,都建立了监督、实施和保护儿童事业健康发展的机制,并建立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机制,对儿童发展目标实施全面的监测评估。在全国建立了监测统计指标体系、监测评估机构和审评报告制度,在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分别进行了中期和终期评估,为掌握儿童发展状况、预测趋势和制定新的规划提供科学依据。[4]除政府在儿童权利保障中肩负主要责任外,家庭、学校、社会组织及机构等诸多力量也在维护儿童权益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综上,中国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等为内容的儿童权利法律体系,为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事业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证。
二 中国儿童权利保障事业的历史发展
儿童权利包括儿童作为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依法享有的特殊权利。儿童权利既强调权利的基础性,也强调权利保障的特殊性,包括以下内容:儿童生存权是指提供给儿童生存所必需的最基本的生活条件,避免儿童受到生存威胁和人身侵害;儿童受保护权是对儿童价值和地位的尊重,使得儿童的身体和人格发展获得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等的特殊保护;儿童发展权是儿童权利的核心内容,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得到充分的发展;儿童参与权是儿童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它在儿童发展权得到保障的基础之上,确保了儿童话语权的实现。
从儿童权利保障的分工情况来看,家庭承担着保障儿童权利中最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的责任。学校在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尊重儿童的发展权、推动儿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等方面进行不间断的改革与创新,儿童受教育的水平在不断提高。国家既承担着保障儿童的受保护权等特殊权利的责任,也承担着家庭、学校承担的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