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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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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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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

    作者:张万洪 姜依彤 出版时间:2012年11月
    摘要:中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受教育权。但综观中国教育体系,除了立法上仍与《残疾人权利公约》存在差距之外,实践中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也没有完全落实,在义务教育中仍然存在超负荷粗放发展的问题。因此,中国应改善现有教育格局,确立“融合教育”的理念,实现个性化教育方案,构建从残疾人士角度出发的义务教育体系。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Law on Protection of the Disabled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enjoy the equal right to education.However,view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education systems of our country,there is still gap between domestic laws and the Convention on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In addition,right to education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n practice is not fully implemented as well.There still remain problems regarding the overloaded extensive development of compulsive education,as well as the sluggish growth of preschool education and higher education.Therefore,we should improve existing education pattern,establish the idea of inclusive education,implement individual education plan and restructure the inclusive education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受教育是实现人权的前提条件。[1]对于残疾人[2]来说,受教育更是其康复以及充分、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和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3]残疾人教育事业“对于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全面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4]2008年8月1日,中国政府正式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书,[5]成为世界上首批成员国。除了针对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声明之外,中国并未对此部公约作任何保留,并于2010年8月成为第二个提交实施报告的国家,足见中国政府保障残疾人权利之信心。在国内层面,中国政府针对公约的要求相应地修改了《残疾人保障法》,并先后出台了《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推进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

    一 中国保障残疾人义务受教育权的立法现状

    中国一贯重视残疾人的教育事业。1982年制定的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6]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了中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1995年的《教育法》也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7]在大力扶持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同时,中国法律同时规定学校必须招收残疾人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要求“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8]2008年,中国修改了《残疾人保障法》,[9]进一步强化了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新的残疾人保障法认可了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10]残疾儿童不仅可以与其他儿童一样,获得免费的义务教育,还可以获得免费教科书及其他费用等补贴。[10]同时,残疾人保障法亦规定教育机构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11]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11]此外,师范类院校应开设特教课程,以使未来的普通教师具备基本的特教知识。[12]

    在国际层面上,中国积极加入各种国际人权公约,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3]一般性意见中指出残疾人接受教育最佳的模式为普通教育模式,即应该让残疾人优先选择在普通教育系统之中接受融合教育,国家应为其提供保障和便利。[14]《儿童权利公约》[15]同样申明国家要确保残疾儿童有效获得教育的机会,[16]对正规教师进行培训,[17]以“最适当的方式”[18]为残疾儿童的教育发展提供支助。

    由上可见,作为保障残疾人权益最重要的法律——《残疾人保障法》对中国加入的公约作出了回应,其他相关的教育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进行了保障。但综观中国的立法体系和法律条文,中国法律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护力度与公约相比尚有一定差距,各种教育法中的很多条文可操作性较差,义务主体不明确,直接导致实践中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受阻。

    二 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最新进展

    为保障和落实残疾人受教育权,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国政府于2010年出台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其中第十章专门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纲要特别强调特殊教育的重要性,认为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19]纲要同时要求各级政府重视特殊教育,把特教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9]并“列入议事日程”。[19]在对特教事业做出整体性要求之外,纲要同时特别指出要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20]纲要明确指出到2020年,中国地级市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级市基本实现有一所特教学校。[21]为保证上述目标和要求得以实现,纲要最后提出要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逐步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22]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制定的首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注意到了中国特殊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性,特别提出要在中西部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特教学校。[23]

    2011年5月,为进一步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国务院制定了《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纲要),其中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