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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屯堡经验在社会转型期理论价值的可能性探析

    作者:孙兆霞 出版时间:2015年03月
    摘要:

    屯堡社会中“核心家庭”与村庄集体行动及社会合作之间的良性互动,可视为屯堡经验。其理论价值和社会实践价值,在当下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社会转型

    无论是从历史的视角还是从当下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家庭呈现核心家庭化趋势的特征来看,核心家庭与村庄集体行动及社会合作能力之间的关系,对认识中国乡村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在过去的理论研究和经验呈现中,对中国农村社会的认知,虽然有家族典型模式理论与非家族多元模式理论两种理论面相的共存现象,但往往是家族理论及与之有“内在派生性”的“差序格局”模式概括遮蔽了对核心家庭与村庄共同体关系的讨论。哪怕是将当下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中出现的“原子化”现象概括为社会学学理表达的“核心家庭本位”[1]概念,也将其“前身”划归于“家族社会”的“总体”特征和类型范畴。然而,对这种遮蔽“开显”的讨论,无论是从历史的视角还是从现实的意义上,均将凸显屯堡社会中“核心家庭”考察的理论价值和社会实践价值。无疑,从历史和现实的双重视角,特别是从勾连二者的社会变迁视角(社会转型)研究和讨论屯堡核心家庭与村庄社会共同体的结构及功能,并深入和拓展到对核心家庭与村庄社会公共生活中精神性勾连及共享观念对多元社会单位的超越性,对理解屯堡社会的稳定性,从而是中国社会转型中的传统社会文化资源的利用与可持续问题具有重要的经验价值和理论意义。

    一 “宗族社会”:已有理论及经验类型

    至少在早期农村地区社会研究中,家族社会及与之同构的“差序格局”理论,覆盖了中国社会结构理论的几乎全部篇目。

    关于宗族社会的理论研究,较早起学于葛学溥、弗里德曼和林耀华,但他们的基本研究区域是以华南和东南为田野工作的案例存在地。弗里德曼认为,在远离国家政治中心的边缘地区,未能得到国家行政力量有效控制和组织的前提下,福建、广东的民间社会因水稻种植、水利灌溉对社会合作的需要,催生了宗族组织,使之在生产合作、组织基础等机制与宗族成员的繁衍生息、聚族而居的结构得以形成,并取得充分的发展。[2]葛学溥、弗里德曼、林耀华均认为,华南及东南地区的家族组织有祖产、祠堂、家族组织聚族而居、定期举行祭祖活动等物化特征,扩大家庭是传统宗族的家庭类型,因国家政权向村庄渗透的力量弱小,家族组织是地方社会的自治性政治团体。从基层社会与国家统治的勾连性上看,家族是其中介。“宗族组织原为家族组织的伸展;宗族的祠堂原为家族祠堂的伸展;家族的祠堂原为家族的宗族机关;家族渐渐发展到宗族,祠堂也渐渐的扩张,为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教育的机关了。”[3]国家借助宗族组织——祠堂会征收赋税,族长和乡长处理族内和族外的事务,宗族组织结构——祠堂会承担宗祠祭祀、迎神赛会、施政设施和族外交涉的功能,利用族规家法维护乡村社会秩序,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保障(福利)等多种功能。后来,杜赞奇在华北社会研究中,将国家与基层社会关系描述为“两种经纪人”与宗族代表人,特别是建基于族田经济基础之上的家族代表之间生成的严格对应关系。[4]两种经纪人的分类意味着“宗族”功能完整性的削弱;而两种经纪人的并存,又意味着宗族社会基础分化过程中“对外”关系上,村庄整体性要求对其基础的重新整合。

    曹婕的硕士学位论文《传统与转型:关于东南农村宗族与屯堡“宗族”的比较研究——以潮州凤凰村和安顺鲍屯村为例》,以今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归湖镇溪口管理区的凤凰村为例,呈现宗族社会的形成及特点。该研究报告通过对已有文献的研究和最近的田野跟踪调查,从社会结构和组织功能的视角,对凤凰村进行了社会变迁专题研究。在此,以这一个案比较研究为讨论基础,有必要对长期以来宗族社会研究对非宗族社会存在和已有研究成果的遮蔽进行“去蔽”式的开显。以更加开阔的视野,反观中国农村社会多元结构类型下的“普泛性”问题。[5]

    从凤凰村经验来看,宗族社会形成有以下几点支撑。

    第一,入村始祖选择天高皇帝远的边疆区域“隐居”,在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并不富饶的前提下以“先到”姓氏家户为中心,并以亲缘关系认同为生存观念的聚族而居,由此导致“亲缘”认同与资源配置秩序的同构关系,形成宗族社会的自然、经济基础。也形成与周边村落的“界限”及资源占有的紧张关系,如陈氏不愿改祖换姓只能被驱逐到村外的林边村。

    第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