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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公民参与新趋向

    作者:朱健刚 ZhuJiangang 出版时间:2015年04月
    摘要:

    在最近十年间,香港特区政府积极推动旧街区的市区重建以及对城市版图和地方功能的大规模改造,由此引发一系列社区重建中产生的对社会、政治、文化和生态等议题的社会关注乃至公众参与,也极大地影响了香港公民社会以及基层参与式民主的发展态势,香港的公民社会也随着香港公民的积极参与而逐渐呈现。本文将集中讨论这类公民参与的演变以及对于香港公民社会的意义。

    Abstract:

    In recent decade,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actively promote urban renewal of the old blocks and large-scale transformation of urban landscape and local features,triggered a series of social concern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about the social,political,cultural and ecological issues from community reconstruction,which tremendously influenced the development in Hong Kong’s civil society and participatory democracy at the grass-roots level,Hong Kong’s civil society is also present gradually along with the active participation of Hong Kong citizens. This article will focus on the evolution of this kind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as well as the meaning of civil society in Hong Kong.

    一 公民参与和公民社会

    公民参与在安斯坦(Arnstein S.R.)看来是一种政治权力的再分配,经由民众权力的运用,可以让原本被排除在政治、经济过程外,没有发表意见、影响决策权力的民众,对于政府的政策及提案给予建议,并有计划地纳入未来的政策实践中。“民众参与为民众基于主权的认知与实践,透过公民意识的觉醒,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导向,对政府的作为及政策可以得到充分的信息,同时也有健全的参与管道,付出自己的感情、知识、意识与行动,以影响公共政策或公共事务的一种自发性的公民行动”(Arnstein,1969)。也有学者认为,“民众参与是提供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让民众可以参与政府决策或规划的过程”(Kress,1996)。所以这里谈到的参与是和公共事务、政府决策紧紧联系在一起的。

    按照这样理解的参与,政府逐渐由单一的统治方式转变为多元的治理方式。戴伟信(A.Davidson)指出全球化下的公民发展,多元治理是公共参与的重点,民主参与不再局限于社会或国家层次的代议民主制度,只靠定期选举的民主参与过于被动和薄弱,是被动的参与,不再适合高度流动性的后工业社会发展的需要。戴伟信进而强调民众参与影响他们日常生活的公共事务,而国家则应该开放公共政策权力到个人生活的层次(Davidson,1997)。换言之,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并实践积极的参与性民主,需要扩大民主参与到公民个人生活的公共事务的层次上,以确保他们能够自由选择每人喜爱的生活和文化方式的权利。

    要实践积极的参与性民主,承载人们的个体日常生活和社会网络的社区是关键环节。公民的社区参与在西方学术界早已受到关注,并着重于强调其与民主制度的关系。帕特南(Putnam)关于意大利民主政治的研究揭示出社区参与对于民主制度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他认为后者依赖于本土的“公民社区”,即有多少有公民心的公民和团体积极参与当地的公共事务,以构成公民参与的网络、普遍互惠的规范以及彼此的信任,这些都是民主的社会资本,使得民众集体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得以可能(帕特南,1993),中国社会在这方面,即使存在着相对更加权威的政治制度,在社区层面仍然存在相当多的公民参与的机会(朱健刚,2010)。由此,人们关注社区参与正因为它能够培育公民性,形成基于本土和日常情境的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参与,以此为微观基石,更宏观范围的民主制度才能运转起来。

    我国台湾的“社区总体营造”运动也强调社区居民经由社区以及环境改善来建构他们的公民社会,在社区营造的实际运作中,推动“积极参与→公民社会→民主政治”这个过程的实现(于国华,2002)。台湾的许多个案显示,社区的居民经由成人学习计划、文化活动、自然保育、空间再建构等计划,学习公共事务的参与及民主的教育(黄煌雄等,2001)。进而社区民众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权得到深化,公民在社区活动中进行其“文化实践”,不断进行自我意识的制造与再制造(王俐容,2006)。

    研究认为,香港回归前“有大量不同性质、规模大小不一的民间社团。由街坊组织、行会、商会、同乡会、工会、文教团体、宗教组织、华人互助社团以及外国组织所促成的志愿机构,各式各样”。然而,尽管这些民间社团联系了华人社会与殖民政府,“但对一般市民而言,这种政治联系跟他们的日常生活有着一定的距离。事实上,二战后初期的香港社会被形容为一个‘难民社会’,市民在公共事务上的参与十分有限”(吕大乐、陈健民,2001)。

    刘兆佳则提出“社会容纳政治”的概念,认为香港的工人阶级可以通过由家人、亲戚、朋友甚至同乡所组成的资源网络,以互助的方法来解决他们在日常生活上所遇到的多种问题。因此,香港市民无须利用在公众领域的各种机制(如政治动员或集体行动)来应付问题,这客观上造成华人社会政治淡漠的社会状况(Lau and Ho,1982)。可以说,很多香港市民的集体参与或社区参与依然在私人家庭-社会关系网络之内发生,是“私”领域,而非公共领域,不能说是公共参与/公民参与。金耀基认为在殖民统治时期延续下来的“行政吸纳政治”模式之下,香港的社会参与也只是“草尖式”(grass tops)的途径(金耀基,1985),把社会的精英吸纳进巨大的行政机构中,而非真正的群众参与。基于此,部分研究将香港华人称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