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
为适应全球金融监管、保险风险管理和国际财务报告等领域的变化,欧盟委员会早在2001年就开始酝酿欧盟保险监管体系的新一轮改革,致力于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II监管体系(即Solvency II)。2007年7月10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了“Solvency II框架指令”草案,成为Solvency II项目正式启动的标志。2009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批准了“Solvency II框架指令”,在欧盟层面奠定了实施Solvency II的法律基础。[1]但由于各种原因,正式实施新监管体系的时间表一再推后。2011年1月,欧盟委员会建议对Solvency II进行修改,补充“综合II指令”(Omnibus II Directive)。经过数年谈判,2014年3月11日,欧洲议会批准了“综合II指令”,决定Solvency II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至此,这场已历时十多年的改革项目,被媒体戏称为“没有终点的历史进程”终于掀开了新的篇章。
一 欧盟Solvency II的框架体系
欧盟Solvency II改革项目旨在建立针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新的监管体系。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匹配其负债,特别是履行其给付保险金或赔款的义务。实际上,偿付能力监管一直是欧盟保险监管的核心:欧盟曾于1973年和1979年分别针对非寿险和寿险业务发布了偿付能力监管指令,开始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制定统一标准;[2]2002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了现行的偿付能力I监管体系(即Solvency I)。[3]与Solvency I相比,Solvency II的革新之处在于新的监管体系是以风险为基础设定的,力求对保险公司的实际风险进行更全面和更合理的评估,在资本计提方面有效区分业务规模相同但风险程度不同的公司,并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有效控制自身风险,确保偿付能力。
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Solvency II采用了和巴塞尔II/III相同的“三支柱”体系,以实现保险监管和银行监管的协调一致。
(1)支柱一:对资金管理的数量要求
支柱一包含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市价评估、技术准备金和自有资本测算的规定以及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本的定量要求。
不同于现行的单层级标准,Solvency II引入了双层级标准,即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olvency Capital Requirement,SCR)和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MCR)。其中,SCR设定了监管目标,而MCR是最低门槛:自有资本满足SCR标准的保险公司被认为有实力应对各种风险;对于资本水平介于MCR与SCR之间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将按照不足额度的程度进行不同等级的监管干预;自有资本一旦低于MCR标准,监管机构将立即采取严厉的干预措施,直至吊销其营业许可。两级指标在计算方法上也存在显著差异:SCR的计算是以风险为基础的,具体计算公式可以选用监管部门给定的标准模型,也可以选用公司自行开发、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内部模型;而MCR的计算并不基于风险,仍然沿用现行体系中最简单的线性比例公式。
对SCR的定量是第一支柱的核心,因为MCR其实可以看作SCR的一部分。除了基于风险之外,SCR的计算中还有一点值得关注:计算的时间期限为一年,置信水平设为99.5%。也就是说,要预测保险公司在未来一年内应对可能风险所需要的资本量,安全系数设为99.5%,即假定未来一年保险公司的破产率不超过0.5%。这意味着,SCR的定量是动态的,具有预警作用,而不是现行体系中的静态监管,即根据保险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来判定现在和将来的偿付能力。
作为监管对象,保险公司的自有资本量是资产减去负债得到的。在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中,Solvency II强调依据市场一致价值;这也是新规的突出特点,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改革趋势。事实上,资产一直是用市场价值来评估的;但负债,特别是技术准备金的市场价值则很难获得。Solvency II的做法是将技术准备金区分为存在市场价值的可对冲准备金和不存在市场价值的不可对冲准备金两类;对后者采用最优估计加上风险边际的方法测算。
(2)支柱二:对风险管理的定性要求
支柱二包含对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的定性要求和对监管执行流程的规定。
与第一支柱“量”的要求相配合,第二支柱对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提出了“质”的要求,具体包括清晰的经营和风险战略、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流程、有效的内部调控体系、必要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认证以及内部稽核制度与应急计划。
值得关注的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