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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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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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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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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稳解决“刚性兑付”问题的方式和路径

    作者:王苗军 崔彦婷 出版时间:2013年09月
    摘要:刚性兑付是信托行业发展初期监管要求和市场选择综合作用的结果。刚性兑付的存在使得信托行业、信托公司以及投资者面临重大风险,从长远来看不可维系。打破刚性兑付需要监管机构、信托公司和投资者各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并在投资者教育、信托资产的流动机制、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机制、信托赔偿金机制和信托纠纷解决机制等各方面不断完善。
    Abstract:Implicit guarantee is the result of the interactivity of early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of trust industry and market selection. The existence of implicit guarantee exposes trust industry, trust companies and investors to severe risks, therefore it is not sustainable in the long term. All participants including regulatory institutions, trust companies and investors need to make full preparations for the potential break of implicit guarantee in the future. Also, it is necessary to continuously improve investor education, trust assets liquidity system,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echanism of trust products, the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trust assets, and th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trust disputes, etc.

    一 刚性兑付的由来和主要特点

    (一)刚性兑付的由来和表现形式

    刚性兑付简单地说就是信托计划(主要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同)发生兑付困难或者不能兑付时信托公司的兑付行为。从刚性兑付产生的历史来看,刚性兑付是为在信托行业发展初期,信托公司为维护市场声誉和规避监管的不利后果而采取的在信托计划发生兑付风险时采取一种特殊兑付方式的行为,信托公司在信托计划发生兑付困难时有多种实现兑付的方式,但并非所有信托计划发生困难时信托公司的兑付行为均属于刚性兑付,需要对不同兑付方式进行区分,以明确刚性兑付的基本内涵和外延:

    第一种方式是信托公司通过处置信托计划项下资产实现向信托计划收益人实现兑付,信托计划结束。信托公司对信托计划项下资产的处置是信托公司履行受托职责的应有之义,是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的体现,因而不应定性为刚性兑付。

    第二种方式是由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第三人受让信托计划受益权,原受益人获得受让价款后退出,信托计划继续存续。处置不良金融资产作为资产管理公司主营业务,收购不良信托资产完全是资产管理公司的一种合理的市场经营行为,应当鼓励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信托资产的处置,这种处置方式的本质是在信托受益权缺乏流通市场的情形下信托受益权流动性的一种市场化释放,因而也不应当定性为刚性兑付。

    第三种方式是以信托公司自有资金或者关联方资金受让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原受益人获得受让价款后退出,信托计划继续存续;或者以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直接向受益人支付本金及收益,信托计划结束。这种处置方式往往是信托公司在穷尽其他方式之后的兜底处置,缺乏公开与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且涉及关联交易及信托资产不得与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发生交易的禁止性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信托计划风险向信托公司及关联方传递,本质是以信托公司及其股东或者其他关联方以自身信用为信托计划提供了隐性担保。信托公司的这种处置方式即是刚性兑付的典型形态。

    通过对上述三种信托计划发生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实现兑付的行为方式分析,刚性兑付的概念可以概括为:信托计划发生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以自身或者关联方信用,为信托计划原受益人实现兑付的非市场化兑付行为。

    (二)刚性兑付的主要特点

    (1)刚性兑付异化了信托业务的本质,信托业务从其属性上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负债业务,而刚性兑付实质上是由信托公司或其关联方为信托计划提供了隐性担保,进而将信托业务变成了信托公司的一种隐性负债,由于这种隐性担保的存在,进一步导致了信托产品风险与收益的不匹配,产生了信托市场“高收益,零风险”的不合理现象。

    (2)刚性兑付运作方式具有非市场性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信托公司或者关联方对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从动因上看主要是基于规避监管不利后果,而非信托受益权价值的真实体现,其定价也并非基于信托受益权的真实市场价值。

    (3)刚性兑付具有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因刚性兑付扭曲了信托业务的本质,进而导致信托公司因此承担了信托合同外义务,存在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进而加大了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

    (4)刚性兑付具有功能上的双重性,一方面促进了中国信托行业发展初期的快速发展,但随着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已日渐成为中国信托业发展瓶颈,亟须通过平稳、合理、有效的方式予以打破。

    二 刚性兑付背后隐含的风险

    如前文所述,刚性兑付具有功能上的双重性,虽在信托行业发展初期对行业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背后隐含的风险也不容小觑,从长远来看不可维系,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刚性兑付加重了信托公司经营风险,引发信托公司经营风险超出自身的承受范围

    《信托法》颁布之后,尤其是新的“两规”颁布之后,中国信托业一直致力于符合信托公司经营业务特色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2010年《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信托业以净资本管理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的确立。该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防范信托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未能尽到受托管理责任时,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由此带来的损失的需要;制定的主要思路是根据各类信托业务的特征,计提相应的风险资本,以确保信托公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