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9月 |
Keywords: | Letter of CreditTrust Product |
一 国内信用证介绍
(一)国内信用证的定义
国内信用证(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该办法是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依据。
(二)国内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货款支付方式采用国内信用证;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买方开户银行)受理业务,向通知行(卖方开户银行)开立国内信用证;通知行收到国内信用证后通知卖方。
卖方收到国内信用证后,按国内信用证条款规定发货;卖方发货后备齐单据,委托收款行(通常是通知行)交单;延期付款信用证,卖方可向议付行(通常是通知行)申请议付。
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将全套单据邮寄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开证行收到全套单据,审查相符后,向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付款或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开证行通知付款并将单据交予买方。
开立国内信用证至少要向银行缴存相当于信用证金额20%的保证金。
(三)国内信用证的种类及主要条款
1.国内信用证的种类
国内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2.国内信用证主要条款
国内信用证的主要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和地址、开证日期、信用证编号和种类、开证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受益人名称和地址、通知行名称和地址、有效期和有效地、交单期限、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运输方式、发运地和目的地、最晚发运日期、对分批和转运的规定、货物描述、单据要求和种类(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
(四)国内信用证与国际信用证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国内信用证的法律依据为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国际信用证的法律依据为国际习惯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经由UCP500过渡到UCP600。
2.使用范围不同
国内信用证的使用范围在中国境内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换,只适用于商品贸易。而国际信用证适用于国际间的贸易结算方式,包括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3.信用证种类不同
国内信用证只有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延期信用证和可议付延期信用证。而国际信用证种类繁多,根据用途、付款期限、流通方式、可否重复使用等,分为很多种。
4.运单与提单的不同
对于国际信用证,卖方主要向银行出具海运提单,该提单为物权凭证,又是提货凭证和流通凭证,银行可以控制货物。国内信用证下,卖方向银行出具运输单据,根据国内现状,主要为公路、铁路、航空邮包等运输单据,银行一般无法控制货物。
5.涉及当事人不同
在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国内信用证会增加议付行,在国际信用证下,还增加保兑行、受让人、偿付行等内容。
(五)国内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比较
1.国内信用证与银行承兑汇票有以下相似之处:
首先,从签发背景看,二者都是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依据合同开出。银行将两者都纳入对客户单位的授信范围,并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要求交纳一定的保证金。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其次,从工具作用上看,二者都属于支付结算工具,都可以在商品买卖过程中为买卖双方结算增信;对于付款方(申请人)而言,都是一种短期融资工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为6个月,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二者在作用上的相似直接导致二者互补关系的产生。
2.两者的区别在于:
银行承兑汇票在开立时即承担到期付款责任,而信用证作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不是在开立时即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状况(卖方需要提供相关运输单据)。信用证下银行须审核单据,对合同实施约束力强,业务处理严谨,付款期限有即期、远期,办理费用相对较高。而对于汇票业务,作为无条件付款的承诺,依据合同开出,银行无需审核单据,基本不能约束合同实施,业务处理相对简单,到期付款。
从银行资产分类角度考虑,票据资产属于表内资产,占用信贷额度,纳入信贷统计,而信用证业务属于表外业务。
两者的风险点不同在于:银行承兑汇票相当于远期的支票,到期之后凭汇票即可要求银行支付票面的金额,金额确定,不附带条件。而信用证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买方)要求开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