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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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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村落立法探析

    作者:吴纪树 吴大华 出版时间:2015年06月
    摘要:

    我国传统村落急剧消失,通过立法进行保护显得迫切而必要。就目前来看,国家法律及其相关政策及国家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为传统村落的立法提供了不少经验,传统村落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传统村落的立法应当注意保持活态传承,并应注意平衡各部门之间的利益。立法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整体保护、社会参与的原则,保护传统村落立法主要包括申报认定制度、编制规划制度、保护和利用制度三大基本制度。

    一 什么是传统村落

    传统村落,原名古村落。2012年9月,经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习惯称谓“古村落”改为“传统村落”,以突出其文明价值及传承的意义。中国农民大多聚村而居,这与美国乡村一户人家即可自成一个单位形成了鲜明对比。美国乡村充满了早期殖民拓展的时代印记,形成了人少地多,独来独往的性格。而在中国,极少出现这样的情形,中国农民喜聚村而居,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首先,每户可耕地面积小,形成小农经营,因此聚居在一起,住宅和农地距离较近;其次,基于水利合作的需要,聚居起来方便;再次,基于安全自卫的考虑选择聚居;最后,在土地平等继承的原则下,兄弟分别继承祖上的遗业,使人口在一地方一代一代积聚起来,成为相当大的村落。最终形成中国乡土社区的基本单位——村落,规模从三家村起到几千户的大村不等。[1]

    那么,何谓“传统村落”?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学术上对传统村落的界定可以追溯到《乡土中国》一书,费孝通先生从社会学的视角对传统村落予以了阐释,他指出,传统城市与传统乡村聚落是构成中国传统聚落的两大体系。“村落是聚落的一种基本类型。是长期生活、聚居、繁衍在一个边界清楚的固定区域的,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群所组成的空间单元。”[2]也有学者认为传统村落(古村落)是指,“民国以前建村,保留了较大的历史沿革,即建筑环境、建筑风貌、村落选址未有大的变动,具有独特民俗民风,虽经历久远年代,但至今仍为人们服务的村落。”[3]时至今日,学术上还没有形成“传统村落”的统一界定。通常情况下,若要将一个村落认定为传统村落,须遵循这样几个大体的评价指标:第一,村落传统建筑评价指标,包括传统建筑主要集中修建年代、建筑种类、风貌特征、用地面积、占保护区建筑总用地比例、整体保护程度。第二,村落选址和格局评价指标,包括村落始建年代、历史环境要素、传统格局保存程度、与自然生态环境协调状况、典型传统文化、民族文化、地域文化特征。第三,村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指标,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级别、传承方式、活动规模、代表性传承人。[4]

    二 传统村落立法的紧迫性与必要性

    据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调查,中国具有历史、民族、地域文化和建筑艺术研究价值的传统村落,2004年总数为9707个,至2010年仅幸存5709个,平均每年递减7.3%,每天消亡1.6个。另据民政部的统计,2002~2012年,我国自然村由360万个锐减至270万个,10年间减少了90万个自然村,其中包含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村落。我国传统村落的迅速消失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城市致使村落“空巢化”。当前中国农村,大量劳动力已经不再留守农村从事农耕牧副,尤其是年轻人纷纷走向城市,组成一个新的群体——农民工。劳动力的流失导致村落生产系统濒临瓦解,村落文明也随着主体创造和维护者的消失而逐渐灭失。第二,传统村落遭遇“建设性破坏”[5]。在城镇化浪潮的“侵袭”下,一些地方政府只顾政绩工程和经济利益,对传统村落大肆破坏,甚至将传统村落的申报当做谋利的工具,一旦申请下来,便置之不顾。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反倒加剧传统村落的消失。近年来,国家日渐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为此还专门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村落可以说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美载体,自然包含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比比皆是。因而伴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其载体也随之消失。第四,传统村落的自然性灭失。由于风雨侵蚀和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力的破坏,加之古村落建筑多为土木结构,致使抗风雨侵袭及抗灾能力差,极易遭遇坍塌的危险。除此以外,原有的里巷、民宅、地貌、水系、植被等因为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其传统文化风貌已不复当日。

    众所周知,《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文物,因而保护传统村落中的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筑是有法律根据的。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