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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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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讲 中国法治的现状、挑战与未来发展

    作者:李林 出版时间:2015年07月

    很高兴,今天能够来民族所,向大家汇报我们研究中国法治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治问题的一些心得体会。

    今天主要讲四个问题:一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二是我国的立法体制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三是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挑战;四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未来发展的任务。其中一、三、四部分主要是讲中国法治建设的问题,第二部分适当结合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重点是讲民族区域自治的法治建设问题。

    一 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

    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现状的评价可谓见仁见智、众说纷纭。

    (一)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显著成就

    去年11月,我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给美国东部地区的教授和博士生讲一个类似的问题时,他们提了很多问题,我觉得很受启发。因为今天是在国内演讲,有些背景还是要交代一下。关于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首先在时间段的取舍上大致有以下几个时间段或者时间点请大家关注:第一个是“改革开放35年”,一般讲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通常是指35年;第二个是“15年”,即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到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第三个评价的时间段是“5年”,即党的十八大报告对过去5年法治建设的总结。此外,从党的十八大到现在这一段时间,法学界又有了一些新的提法和新的评价。所以,在评价中国法治建设的时段上可能有一些交叉,请大家注意辨析。

    首先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成绩。根据2008年以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以及有关方面文件的表述或者正式提法,35年来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以下12个方面的主要成就: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执政党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显著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人权和民主得到可靠的法治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法治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取得显著进步;地方法治建设和行业依法治理不断创新发展;“一国两制”方针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得到有效贯彻;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普遍增强,法治环境有所改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上述每个方面都有很多具体内容,今天在这里就不逐一给大家细讲了,我只从中为大家解读几个基本的、值得关注的、重点的成就。

    比如,关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家知道,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是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确立的。改革开放初期,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邓小平先生有一个很有名的论断叫作“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换言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是什么关系?关于这一理论,中国法学界讨论了几十年,现在依旧在讨论。实行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和依法办事。这就涉及一个核心价值问题,就是我们讲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中的“法”是良法还是恶法的问题。换句话说,不能只看到有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和法律文本等存在形式,还要对这些“法”进行价值评判,看它们是否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保障人权和预防腐败,是否有利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尤其是在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以后,我国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在当时,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我国法律体系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很多法律,大概1/3的法律,是为计划经济或者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的。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片面地不加区别地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那么,那些为计划经济服务的法律法规执行得越严越好,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阻碍就越大,因此,就需要有新的理念来推动法治的创新和发展。当时法学界联合提出一个命题,叫作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一命题的提出,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解决法治理论创新服务市场经济建设的问题,因为它只是揭示了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内在联系,而一个现代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成,至少需要三块基石: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所以,在当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