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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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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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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城市绿色社区建设与居民参与

    作者:李国庆 出版时间:2012年08月
    摘要:绿色社区建设是推进城市绿色繁荣的重要力量,居民参与是城市绿色社区建设的主体形态。社区环境的独特性表现在环境问题的生产者和受害者为同一主体,受益者与受害者的利益具有一致性。2004年中国开展绿色社区建设活动以来,环保逐渐走进社区,但总体上仍处于行政主导的起步阶段。北京市东四街道在环保NGO组织“北京地球村”的协作下开展了绿色社区建设,进而扩展到乐和社区建设。实践表明,以社区为基础,把环境保护与居民日常生活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居民参与环保激励机制,培养居民的共有意识,是推进绿色社区建设的必要条件。
    Abstract:The green community construction is an important force to promote urban green prosperity. Resident's participation is the main form of urban green community construction. The unique nature of community environment is that the producers and victims of environmental issues are same subjects and they have common interests. Since 2004, China starts to carry out a green community construction campaign, and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radually becomes important activities in communities, but it is still in the executive-leading stage. Beijing Dongsi Sub-Distract carried out the green community construction with the collabor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NGO "Global Village of Beijing" and then spread to the harmonious community construction. The practice shows that, based on the community, the close integr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people's daily lives, the cultivation of incentive mechanisms of resident's participation and resident's common consciousness are necessary conditions to promote green community construction.

    城市绿色社区建设是推进城市绿色转型、绿色发展、绿色繁荣的重要力量,居民参与是实现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消费理念的主体力量之一。居民参与环保的动力机制与激励机制的建立需要精神文化和物质手段的共同推动,如何有效地管理公共环境资源既是一个经济学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学问题。绿色社区建设的深层意义在于培养居民基于共同生活的认同意识,把环保从行政工作转化为居民生活的组成部分,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搭建居民参与的环保平台。

    一 绿色社区建设的重要性

    1.环境保护体系中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人民消费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国民社会意识层次的提高,人居环境治理与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最为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已有研究从环境经济学、城市管理学视角对其加以研究,积累了一定的学术性、政策性成果。这些研究首先关注的是政府的主体作用,试图通过政策法规来明确环境保护的公益事业性质,确立城市政府的环境保护主体职责。其次,已有研究关注企业角色,探讨如何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强化制度规则与管理措施,推进清洁能源,节能减排,同时强化行政管理机制中的经济杠杆来约束企业行为,以解决中国不断恶化的城市人居环境问题。

    在上述多元主体中,处于核心位置的是政府环保部门。以垃圾管理为例,作为一项政府主导的公益事业,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全国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制定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条例与行业技术标准;研究开发并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实施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地方政府的环境卫生局负责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与处置。除城市政府职能机构之外,另一个重要主体就是从事资源回收的职业群体。显而易见,上述两大主体的运作机制完全不同:政府环卫职能部门遵循维护社会公益的原理,履行城市生活环境保护职能,建设和维护市民文明、健康的生活环境。而以拾荒大军为代表的群体则不同,再生资源回收是一种谋生手段,一种经济理性行为。笼统地说,政府环保部门和民间拾荒大军面对的都是“废弃物”,但是“废弃物”概念之下又可以分出“资源”和“垃圾”两个子概念。进入拾荒者视线的是有回收价值的“再生资源”,分类回收之后可以获得经济收入,成为生计来源;“垃圾渣土”的清运则是政府职责。

    不容否认的是,任何一个主体对于生活垃圾分类都是不充分的,任何一种机制都会出现失灵现象。比如,政府环卫部门首先面临着人力、物力、财力有限的问题,面对超过千万人口的特大城市,政府环卫职能部门的处理能力不足。再看城市中的拾荒大军,他们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为是作为一种经营活动,其行为意识中社会责任感、环境保护或许对于他们是价值合理的,却不是目的合理性行为,价值产出成为他们的行为选择的首要标准。

    由此看来,在充分发挥上述两大主体、两种机制作用的同时,还需要另一种以调动广大社区居民的参与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为目的的新机制,以弥补上述两大机制的不足。随着经济发展与消费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生活中衣、食、住、行、用、服务方面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垃圾排放量的比例在不断上升,因而需要从居民参与的视角展开对城市居住社区生活环境保护的研究。与企业公害治理不同,城市社区环境保护具有其社会特殊性。

    2.社区生活环境保护特性与绿色社区建设

    城市生活环境保护具有其独特性,主要表现为城市环境问题的生产者和受害者是同一主体。这一特点与工业环境污染具有显著不同。由工业产业造成的公害污染事件中,企业是加害者,居民是受害者,加害与受害是单向的,主体互不重合。但是在城市生活环境污染中,社区居民既是环境的加害者,同时又是生活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加害与受害具有自反省性,两者相互重合。当我们把环境保护活动限定在例如“社区”这一特定空间之内时,受益者和受害者的边界非常明确,主体之间具有共同利益。因此,以社区为单位建立环境治理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使之内化于居民的日常行为之中,将对社区居民的社会行为发挥有效的约束作用。社区居民是最接近环境问题的,解决城市生活环境问题最终需要社区居民这一生活主体的积极参与。可以说,居民参与是绿色低碳社会体系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