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5月 |
儒家价值观是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的主流或主体构成部分,它曾长期在中国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尽管自近代以来,儒家及其价值观体系受到了强烈冲击,但其作为“活着的”文化传统,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在走向全球化的时代,在持续现代化的过程中,儒家价值观是一种无法回避的传统,无论我们对其采取何种态度,都终将不能无视它的存在。因此,明智而现实的态度或许是,冷静地对儒家价值观进行一番客观的总结、审慎的剖析,在当代社会价值观的重建中对其加以“扬弃”。
总结和分析儒家价值观的前提,是对“价值观”这一概念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我们认为,所谓价值观念,就是人们关于一切价值的信念、信仰、理想和标准的总称。从结构上考虑,它一般可从价值主体和主体意识、本位价值、社会规范意识、社会秩序信念、价值实践意识等几个方面加以把握。根据这种认识,我们不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儒家价值观及其现代的转换进行一番总结和剖析。
一 君主专制与群体主体意识
在一个价值观念体系中,明确价值观的主体——“谁的价值观,或为了谁的价值观”——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只有明确了价值观的主体,才能对这种价值观进行“定性”,才能考察该主体是否具有全面、独立的主体地位,是否具有健全发达的价值主体意识,是否在其社会关系中表现出相应的社会角色意识和责权利意识。
在儒家的理论学说与历史实践中,自孔子以降,一直有儒家学者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与人格挺立。例如,孔子说“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孟子提倡“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孟子·滕文公下》)的“大丈夫”品格;顾炎武提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早期儒家学说也比较重视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意识,如孔孟提倡为己之学,《中庸》要求成己成物,等等。而且,综观儒学实践史,也确实涌现了不少人格独立张扬、精神卓尔不群的“志士仁人”。
但问题是,儒家学说产生于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型的时代,在封建专制体制下发展成熟并成为官方学说,毋庸置疑,它是为君主专制体制立说,为君主专制进行论证的。例如,儒家的天命论论证了君主专制的神授、命定色彩,董仲舒说:“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董仲舒《顺命》)君臣、父子、夫妻之类等级秩序,通过具体化为“三纲五常”,使臣于君、子于父、妻于夫有一种严重的依附意识和服从义务。儒家学说还竭力论证这一系列规范和秩序是以人的内在欲求和自觉意识为基础的,使民自觉地成为君的附属品,子自觉地成为父的附属品,妻自觉地成为夫的附属品。
儒家学说为君主专制服务这一前提,决定了它视君为一个“无限制的超越体”,从而必然在根本性意义上抹杀普通个人的主体地位,特别是在经济、政治意义上的主体地位。只要我们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在君主专制前提下,儒家学说对人的主体地位,强调的仅仅是个体的道德主体地位,关注的主要是自我德性的完善和自我实现,而并非关心个体的人格独立,落实个体包括经济、政治在内的全面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儒家确立的仅仅是牟宗三所说的“德性主体”,而未确立大众的“知性主体”“政治主体”地位;如果不能使大众成为“经济的存在”“政治的存在”,而仅仅囿于“道德的存在”,那么,不健全的主体是不可能适应现代民主社会的。
而且,儒家社会是以家庭、群体为本位的,家庭、家族是基本的社会单位,个体只是“家”或群体中的一员,并非经济、政治等意义上独立的个性化的“存在”。而且,“家”的概念被广泛延伸,地方官吏被称为“父母官”,国家也不过是放大了的“家”,皇帝不过是位“大家长”。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国家中,皇帝君临一切,所有个体包括各级官僚仅仅是君主实现其个人目的、满足其个人需要与欲望的手段。各级官僚与其“子民”,家长、族长与其家族成员的关系,也大致与此相类似。个人作为从属于家庭、家族、国家、社会的成员,以上述群体单位作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以家族本位为出发点的儒家学说,在理论上也极力强调个人对家庭、家族、国家(君)和社会的责任、义务和牺牲精神,强调群体原则,认为“能群”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