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5月 |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深化和创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从首都功能核心区基层法院的职能定位出发,扎实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各项建设,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并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reform is the requirement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management ability,is an important way to promote social contradiction dispute resolving,is the deepening and innovation of social contradictions pluralistic mediation system. Beijing Xicheng district people’s court starting from the function orientation of the capital function core area grass-roots court,to advance construction of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deepen reform of th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an all-round way,has made the beneficial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起源于美国,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1]它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和非诉讼的各种纠纷解决的方式、程序和制度及其特定的功能共同存在、相互协调所构成的纠纷解决系统。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的主体、类型、诉求呈多元化,因而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和途径等也应该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党中央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近年来北京市法院系统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着力推动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西城区人民法院立足首都功能核心区基层法院的职能定位,着眼服务西城区发展大局,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扎实有效地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目前,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初步形成了一套以诉讼为主,以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的相互配合、有机衔接并综合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教育多种手段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体系。
一 西城区人民法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做出了明确部署,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2]。
2015年4月,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召开。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在会前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继续发挥好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推动、保障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要求“各级法院始终坚持依靠党委领导,争取政府支持,形成党政主导一盘棋、社会参与总动员的格局,进一步深化改革,形成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强大合力”[3]。
2015年5月,孟建柱同志在政法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强调,要“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构建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引导人民群众更多地选择非诉讼渠道和方式解决矛盾纠纷”[4]。
当前,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如何妥善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而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当前,由于矛盾纠纷的性质、形式和对抗程度等不尽相同,解决矛盾纠纷的手段、方式等也应该是多样的。
(一)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首先要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显、刑事犯罪不断高发,各种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因素仍大量存在。伴随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结构的变动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矛盾纠纷的突发性增强,发现和控制难度加大,且呈现跨部门、跨行业和跨地区的态势,单靠某一渠道已无法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通过司法干预社会矛盾纠纷是重要的手段之一,但对某些矛盾纠纷却不是最有效的手段。由于司法不具有直接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某些涉及利益调整的矛盾纠纷,需要运用经济、行政等方法实施综合调控,不适合进入司法程序。而且,如果矛盾纠纷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反而会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和平方式化解的矛盾更加对立,势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应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有机衔接,多种调解方式协调运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综合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采取协商、疏导、教育等方法,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从而实现社会治理体制和体系的创新,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推动形成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良好局面。
(二)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确保司法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