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5月 |
近些年来,北京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所涉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吸储手段不断翻新、欺骗方式隐蔽等特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多发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滞后、立法不健全、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密切相关。我们应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以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新需求,完善立法以严密刑事法网,进行综合治理构建立体化防控体系,以有效打击和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In recent years,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crime of illegally absorbing public deposits in Beijing is the large number of the crime in question,a huge amount of money involved,criminal means ever-changing,hidden deception. China’s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lag,imperfect legislation and people’s legal consciousness lead to illegal absorbing public deposits in high ratings.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combat and prevent the crime of illegal deposits from the public,we should speed up financial reform to adapt to the new demands of China’s economic,improve the legislation with strict criminal French open,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to build three-dimension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常所涉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一旦案发,不但造成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扰乱社会金融秩序,还可能造成严重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该罪多发于经济较为发达、人口众多的城市地区。北京市作为超大型城市,经济发达,人口众多,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发生的土壤,因此北京市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发地。据笔者统计,2004~2014年这十年间,北京市各法院共判决108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年均发案率接近11起。虽然与其他自然犯(如盗窃、抢夺、抢劫等犯罪)相比,其绝对数量并不是很大,但由于其属于涉众型犯罪,被害人数非常多,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和带来的社会问题也远远超出了其他案件。基于此,笔者拟就北京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产生原因展开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求对北京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治理有所裨益。
一 北京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
(一)所涉人数众多、数额巨大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其中第二个条件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四个条件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两个条件决定了“公众”范围是指社会中不特定的多数人,即如果仅向亲朋好友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特定人吸收存款,并且未进行公开宣传,则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些特点决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常所涉人数众多,而且涉案数额巨大。例如,北京市陈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被害人达1500余人,涉案金额9800余万元[1];北京市陈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被害人达400余人,涉案金额900余万元[2];西城区刘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被害人达170余人,涉案金额700余万元[3];北京市朝阳区郝某等[4]、海淀区赫某某等[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被害人均达100余人,涉案金额分别为690余万、500余万元。由此可以看出,基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并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的特点,决定了其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其社会危害性通常巨大。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旦案发,有时会引起较大规模的社会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二)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防范意识越来越强烈,传统的、仅以存款付息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能为人们所识破。于是,犯罪分子为了能够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采用的新型手段越来越多,花样不断翻新。总结北京市近十年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手段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以销售商品或者理财产品的名义,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丰台区路某某等人,利用财富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购买理财产品,并许以高额回报的形式,引诱丁某、马某等128人购买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00余万元。[6]二是以开矿、外汇买卖、解冻民族资产等名义,并许以股份或者高额营利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朝阳区许某某等人,虚构投资英国东角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的事实,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7]三是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海淀区张某某等人,虚构公司开发城市蓝页、英语培训等项目,通过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发放股权证的形式,向被害人许以高额利息和利润回报,非法吸收胡某、刘某等人64万余元。[8]四是以种植、养殖或者林权转让代为管护,并许以高额回报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西城区祖某某等人以北京市森发林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林业会有高额利息回报,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的方式,向公众变相吸收资金1300余万元。[9]五是利用迷信、宗教、民间会社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朝阳区张某等人,以举办佛文化讲座的形式,吸引信徒参加宣讲会,利用信徒对佛教的信仰,让他们投资“波若波罗蜜”产品,吸收公众存款210万元。[10]
(三)欺骗方式隐蔽、诱惑性极大
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虽然手段众多,但其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点。一是欺骗方式隐蔽,很难被人们所识破。上述犯罪人均是以具有较强实力的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即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