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5月 |
电信诈骗是伴随网络通信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形式。首都电信诈骗犯罪具有发案率高、危害性大、犯罪类型多等特点,加之犯罪组织化程度高,使侦破工作面临很多困难。在司法适用中,需要合理确定共同犯罪成立范围、准确认定主从犯,还要明确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时要正确认定犯罪数额。为了防范首都地区电信诈骗犯罪,应当堵塞制度漏洞、加强部门配合、提高技侦水平、密切国际协作和加大宣传力度。
Telecommunications fraud is accompani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communications. The telecommunications fraud in the capital has the features of higher incidence,greater harm and more types. Detective work is facing many difficulties due to the high degree of organization. I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judges need to determine joint crimes range,principal and accessory,consummation and attempted standard,reasonable amount of crime. In order to prevent telecommunications fraud of Capital Region,it should plug the loopholes in the system,strengthen coordination among the departments,improve technical investigation level,clos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intensify propaganda.
近年来,随着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电话、网络等现代通信工具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然而,这种新型设备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又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社会的重要工具,给社会稳定和人们的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危害。其中,不可忽视的电信诈骗便是利用电信设施骗取公民财产。近年来,首都地区的电信事业发展较快,极易成为电信诈骗的重灾区,有必要对其加以研究和应对。
一 首都电信诈骗犯罪的状况
电信诈骗是犯罪分子利用电子通信设备向不特定人员传递虚假信息,从而骗取财产的犯罪类型。实践中,这类犯罪在刑法上一般认定为诈骗罪。而作为诈骗罪的一种犯罪类型,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借助电子通信设施。根据通信手段的类别划分,电信诈骗大致又可分为电话诈骗、短信诈骗和网络诈骗三种形式。从近年来北京地区电信诈骗犯罪形势来看,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电信诈骗发案率居高不下
我国的电信诈骗犯罪发生于1997年,最早是从台湾兴起,因此又称“台湾式诈骗”。[1]起初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一带,此后逐渐扩展到北京、上海、广州等中心城市。自从电信诈骗犯罪开始在北京出现,就以迅猛的速度发展。到2009年,北京市的电信诈骗已经超过盗窃类犯罪的发案数,其发案率在所有刑事犯罪中居于首位。近年来,首都地区的电信诈骗发案率一直处于高位发展态势。如2012年5月以来,全市电信诈骗发案较为突出,日均发展数十起,高发案类型依次为:网络购物类诈骗,占总数的38%;冒充熟人类诈骗,占总数的26%;冒充公检法机关类诈骗,占总数的22%。[2]2013年共立诈骗案件2.8万余起,诈骗案件中占比最高的是电信诈骗,共1.8万余起,占诈骗案件总数的64%,同比上升0.7%。[3]而到2015年前三个季度,全市发生各类电信诈骗案件2.7万余起,其中涉案金额为百万元以上的案件120余起。[4]即发案数已经接近2013年度全年的电信诈骗案件数。可见,电信诈骗在首都地区的发案率仍然是有增无减,社会防控形势日益严峻。
(二)社会危害性普遍较大
电信诈骗是一种利用电信设备进行的犯罪活动,与普通诈骗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电信诈骗对象具有不特定性。由于电子通信设备的利用使得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无须面对面,双方互不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因而犯罪分子不可能只针对某一具体个人实施诈骗,而是向不特定个人发送信息、拨打电话,从而严重干扰了广大群众的正常生活。二是诈骗金额相对较高。犯罪分子在电信诈骗中往往以被害人全部财产作为诈骗对象,通过编造恐慌信息、虚构个人信息泄露或惹上官司等方式诱使受害人转出全部财产,因而受害人一旦受骗,其损失数额就是巨大的。如在一起公安部联手台湾、菲律宾警方破获的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中,仅一名北京市民就被骗走1355万元,“话务员”陈某一次就得到了24.2万元的提成。[5]三是侵害客体具有多重性。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为了提高诈骗成功率,经常通过现代电信技术手段,将被害人接收显示到的电话号码设置为当地司法机关的办公电话号码,然后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分工协作,从而大大增强了迷惑性,这便使得这类犯罪不只限于侵害公民的财产权,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及正常工作,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犯罪组织化程度较高
现实中虽然不乏单个人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如通过发送短信、盗取对方QQ号码等形式骗取钱款。但真正的电信诈骗犯罪多以团伙作案的形式出现,团伙成员进行分工协作。如有的进行组织、策划,指挥整个犯罪活动的开展;有的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负责建设、维护硬软件技术平台;有的负责拨打电话、发送信息,诱骗受害人交出钱款;有的负责洗钱,将受害人账户中或者转出的资金从一个账户分散至多个账户,方便即时取现;有的负责取款,通过ATM机或者银行柜台提取账户中的资金,并进行转移。与此同时,即使在负责某一专门事项的成员中也存在分工协作关系,如具体实施诈骗的“话务员”中也往往分为三线人员,一线冒充电信工作人员,二线伪装成办案民警,三线假冒检察官或者法官。另外,对于团伙成员的管理常以企业化的运作模式进行,如成员入伙常是以公司招聘的方式;入伙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