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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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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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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2015年北京市附条件不起诉实践调查研究

    作者:司绍寒 出版时间:2016年05月
    摘要:

    文章对北京市在附条件不起诉方面的主要做法进行了介绍,总结了北京市在该制度实施过程中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充分利用成熟社区环境的特点,指出了当前附条件不起诉存在适用范围失当、监督考察内容不明以及监督管理体制不顺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建议。

    Abstract:

    The practices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in Beijing are introduced in this paper. It is characterized by outstanding local legislation and organization,as well as co-operation with the developed communities. However,The practices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might not develop well because of the inappropriate application,unclear supervision and inefficient administration. Hereby the suggestions are submitted in order that more reforms could be done in the future.

    一 概述

    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轻罪、符合起诉条件并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期限、设定附加条件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期限届满,根据其考察期间的表现做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71~273条明确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考验期限、监督事项、考察规定及救济措施等,初步构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确立了该制度的基本框架。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目前限定于未成年人。适用案件范围限定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在“符合起诉条件”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从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机制与缓刑类似:缓刑实际上是附条件的不执行监禁刑,附条件不起诉实际上是将不执行监禁刑改为不起诉。两者在考验期内都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且规定的内容非常接近。附条件不起诉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避免了审判后的犯罪记录对其日后生活的影响,避免了监禁刑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有利于发挥其诉讼经济效益价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二 北京市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

    (一)北京市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工作

    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制定《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提供规范化的管理依据。2012年8月,该院首次启用《细则》,对该区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罪犯杜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

    2012年3月,朝阳区检察院开始试点对未成年人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并制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办法》。2012年下半年,朝阳区检察院分别与区教委、团区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对不起诉的在校未成年人实行“监督考察”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与区司法局、团区委发布了《关于对不起诉的非在校未成年人实行“监督考察”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将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纳入社会化帮教体系进行监督考察的方式。[2]2015年1月,朝阳区检察院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细则(试行)》。[3]

    2012年9月21日,大兴区检察院出台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共计32条,对新《刑事诉讼法》中“附条件不起诉”的有关规定予以细化,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适用性。[4]

    2012年8月,门头沟区检察院成为市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试点单位。该院制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办法》《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后监督考察工作办法》《关于未成年人义工管理的规定》等制度,完善了附条件不起诉后监督考察制度。[5]

    2015年4月北京市检察院制定并下发了《北京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涉罪案件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标准(试行)》,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及特殊保护原则,全面审查、区别对待原则,竞合适用的处理原则,以及常见罪名和适用标准进行了规定。[6]

    (二)北京市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2012年3月,朝阳区检察院制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