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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2016年对卖淫嫖娼人员处置方式的思考——以北京市为例的分析
    ——以北京市为例的分析

    作者:王烁 出版时间:2016年05月
    摘要:

    以北京为代表的部分城市对于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置方式为在治安处罚、行政拘留之后,再进行收容教育。现行的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的问题,亟待改革。在现阶段社会现实下,应当将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司法化,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随意侵犯。

    Abstract: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some cities,Beijing’s prostitution disposals are security punishment,administrative detention,and asylum education.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dur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stitute’s asylum education system in the reform. At the present stage of social reality,we should take the institution of asylum education to the judicial system,in order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the citizens’ personal freedom is not free.

    2014年5月15日,出演了多部脍炙人口的电视剧,受不少民众喜爱的著名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抓获,在被依法行政拘留15天后,北京警方决定对其进行收容教育6个月。该案中的女主角刘馨予也同样在行政拘留结束后,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1]黄海波一事使在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对特殊人群中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置方式进入了大众视野。

    一 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置现状

    除特殊情形外,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在我国并非作为犯罪处理,只是行政违法行为。对卖淫嫖娼人员的行政性处置措施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行政拘留,二是收容教育。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该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收容教育的依据则为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根据该办法,公安机关可以在行政拘留以外,对除年龄不满14周岁的、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被拐骗、强迫卖淫的以外的卖淫嫖娼人员处以6个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

    在实践中,对卖淫嫖娼人员的上述两种行政性处置措施的适用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形。第一种适用方式是对卖淫嫖娼人员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行政拘留,而一律不适用收容教育。如以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收容教育的处罚方式为理由,江西省公安机关于2006年3月1日以后再没有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收容教育。第二种适用方式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适用行政拘留,并视情况对部分卖淫嫖娼人员适用收容教育。第三种适用方式是既对卖淫嫖娼人员适用行政拘留,又在行政拘留适用完毕后对其适用收容教育,北京市公安机关即采用此种方式。部分地方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由法律规定,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将收容教育定位为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是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教育帮扶措施,并非处罚性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需法律规定,可以在行政拘留之外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适用,所以采用了后两种适用方式。而北京作为首都、首善之区,对于有损社会风尚管理的卖淫嫖娼现象应当进行更为严厉的处置,以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北京良好的社会秩序,所以对卖淫嫖娼人员几乎一律适用收容教育。

    二 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存在的问题

    收容教育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解放初期,在我国已经运行了较长的时间。1951年11月,上海妇女劳动教养所成立,7年的时间7500名妓女和各种变相卖淫者,除极少数屡教不改者外,全部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1984年6月27日,新中国第一家妇女教养所成立。1985年后,中央相继发布《关于坚决打击卖淫活动和防止性病蔓延的报告》《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等文件。1987年,众多城市尝试开办收容教育所,将只对卖淫妇女收容教育的做法改为将卖淫妇女和嫖客一齐收容教育。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收容教育制度有了一个初步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建设的法治基础。1993年国务院发布127号令,发布施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为收容教育制度确立了较完整的法律依据。2000年后,公安部相继制定出台了《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收容教育所等级评定办法》《关于收容教育所事故、重大事件分类和报告制度的规定》《被收容教育人员行为规范》《收容教育所建设规范》,收容教育制度实现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不可否认,收容教育制度曾对卖淫嫖娼现象的禁止、卖淫嫖娼人员的教育改造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收容教育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不少的问题。

    第一,收容教育制度的性质不明确。如前文所述,《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将收容教育定性为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而非行政处罚。这是公安机关在对卖淫嫖娼人员适用行政拘留之外仍可适用收容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