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4月 |
京津冀协同发展进入实操性阶段,区域生态建设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京津冀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区域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尤其体现在水资源和大气污染等方面。近年来,京津冀区域的生态建设与协作取得一定进展,三地进行了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但加强京津冀区域生态协作机制建设,不仅需要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还应当通过区域生态补偿来缩小区域间的经济与环境差距,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以及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一 京津冀生态共建共享的背景与实践
京津冀地区环境承载力严重超限,大气污染呈面域扩张态势,2014年PM2.5年均浓度为93微克/立方米,超标1.6倍以上,在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中,京津冀地区有8个城市入选全国空气质量最差十名;水资源环境严重超载,地下水超采严重,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地表河流干涸、断流,地表湖泊不断退化萎缩,人均水资源仅286m3,为全国人均水平的1/8,世界人均水平的1/32,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m3的“极度缺水”标准,且水资源污染严重,地表水V类及劣V类占比达到43%,Ⅰ类地下水仅占22.2%;同时,由此造成水系对区域生态的调解能力大为下降,土地沙化现象、城市热岛效应和雨岛效应频发,河流、湿地等生态空间持续减少,生态空间碎片化形势严峻,京津冀地区环境改善刻不容缓。
十八大以来,国家就生态治理出台了诸多政策,为京津冀生态共建共享提供了理论基础。2015年4月30日,《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发布,京津冀区域的定位之一为“生态修复环境改善示范区”;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针对生态和环保提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用水权、排污权等生态产权初始分配制度;10月28日,环保部启动京津冀等三大地区环评;生态文明建设首入五年规划,预计“十三五”期间环保投入将增加到每年2万亿元左右。
二 生态共建共享模式
(一)国外生态共建共享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纷纷开展了生态共建共享的实践和探索,涌现出许多典型的生态共建共享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政府主导模式、市场主导模式。
一是政府主导的生态共建共享模式。政府主导的生态共建共享模式主要涉及资金来源、资金支付和资金用途监管与绩效评估三方面的内容。财政资金主要通过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生态补偿基金,征收环境与资源税费等多种渠道获得,例如,哥斯达黎加通过设立国家林业基金对植树造林、保护水体的土地私有者进行生态共建共享,其1996年修订的《森林法》对国家森林基金规定了多样化的资金来源;也有政府直接将财政资金拨付给实施生态保护的主体,如美国政府实施全国性的“土地修耕保护计划”,农民自愿进行退耕还草还林等植被恢复保护活动,产生的费用由政府直接补贴。有了财政资金来源和财政资金的支付,还需监管生态补偿资金的用途,并对共建共享结果进行绩效评估。对于用于生态共建共享的财政资金,应有严格的审核制度,以防作假或资金挪用;为检验生态共建共享资金的投入是否真正减少了生态“净损失”,需要进行绩效评估,如英国的莫尔斯计划经评估非常成功,但西班牙针对生态共建共享的环境影响评价(EIA)研究结果表明,该制度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生态的“净损失”,偏离了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是市场主导的生态共建共享模式。市场主导的生态共建共享模式是对生态保护制度的创新,即在“生态市场”的全新理念之下,通过市场机制对产权关系较为明确的生态共建共享类型提供补偿。例如,1999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林业部门与马奎瑞河食品和纤维协会签订引水控盐贸易协定,规定灌溉者向林业部门支付费用以供流域上游更新造林,运用市场手段解决了田地盐化问题。生态环境消费者还可以选择购买独立第三方根据生态环保标准认证的产品,通过为提供生态友好型产品的企业进行补偿的方式实现生态共建共享,它实际是对生态环境服务的间接支付。欧盟生态标签制度就属这类生态共建共享。
(二)国内生态共建共享现状
目前,我国生态共建共享实践是以“政府主导”为主的。199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其中提出“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