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5月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制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总结信阳等地经验的基础上,在河南全面推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下一步,应加强异地审判制度规则保障,强化对法官的保障与培训,完善行政案件执行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审判的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反映诉求的积极性。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 clearly put forward to seek judicial jurisdiction and administrative districts of appropriate separation system. Henan province higher people’s court 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the xinyang,experience,fully implementing administrative case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long distance in henan reform,has obtained the good social effect and legal effect. Through the reform,the credibil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trial,reflect the demands of the masses through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enthusiasm obviously increase,reporting problems. Judicial power not only appear the situation of the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executive power and the social from all walks of life also gave high evaluation.
为解决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外来干预问题,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精神,河南法院通过制度创新大力推进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成效显著,行政审判质效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推进,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评价。
一 河南推行管辖改革的背景
由于人民法院体制按行政区划设立,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权受地方干预,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行政审判方面,被告是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受到的干扰更重,县级法院审不了县级政府成为普遍现象,立案难、审理难、生效裁判执行难问题突出,群众信“访”不信“法”。据统计,在推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前,河南一审行政案件的原告胜诉率年均10.3%左右,略高于9.1%的全国平均水平;行政案件上访比率是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6倍,申诉上访问题特别突出;反映不立案问题的每年数千件,当地不让立,法院不愿立。这些问题加剧了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行政审判公信力面临严峻挑战。为解决这些问题,河南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先后实行个案的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整体上效果不突出,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的期盼。如何进一步发挥行政审判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成为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紧迫课题。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推进司法改革明确了目标。2013年9月,在河南高院的指导下,信阳率先试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通过“两两结对”方式排除干扰,确保行政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比如,浉河区的全部案件由平桥区法院管辖,平桥区的全部案件由浉河区法院管辖。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进一步为推进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增强了河南高院在全省全面推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的勇气。
二 主要做法及初步成效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第五条“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规定,信阳法院自2013年9月实行异地交叉管辖改革。
(一)信阳两级法院推行管辖改革的主要做法
1.根据“两便”原则确定交叉管辖法院
根据地域接壤、风俗相通、交通方便等因素,将10个基层法院分成5对,每对法院相互审判和执行对方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案件,建立一审案件异地交叉管辖机制。
2.实行“一案一指”并赋予起诉人选择权
原则上要求所有行政诉讼案件,不论标的和性质的差别,一律实行异地管辖,由立案地法院立案后报市中院逐案做出指定管辖裁定书并移送结对的法院,以避免选择性移送案件带来的矛盾与分歧。各县区法院在立案后7日内逐案报请市中院裁定指定管辖,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直接到负责异地管辖的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到市中院起诉,由市中院立案后再进行指定管辖。
3.严格控制流转时间的同时强化对立案受理工作的监督
要求基层法院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并在立案后7日内逐案报请中院指定管辖,同时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中院于7日内逐案做出指定管辖裁定书,并主动到各基层法院移送案件,防止拖延时间及隐性超审限问题。要求基层法院对拟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一律向中院先行备案,中院进行备案审查,防止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问题的发生。
4.加强组织保障的同时开展巡回审判
各县区法院按照不少于一个合议庭的标准配备审判人员,及时提供办案经费保障,中院定期通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交叉管辖法院协调配合,开展巡回审判,除特殊情况外,传唤当事人到庭、送达法律文书、开庭、协调等工作应到立案法院进行,不让当事人多跑路,避免不必要的诉累发生。
5.主动进行法制宣传强化社会引导
召开律师、政府法制办人员座谈会,通报沟通情况。印制宣传单作为《诉讼须知材料》发放给当事人,加强释法宣传。在《信阳日报》、信阳电视台举行“法院院长答记者问”等专题宣传,争取党政领导机关、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