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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审判”的做法及其经验启示

    作者:王运慧 魏丽平 WangYunhui WeiLiping 出版时间:2016年05月
    摘要:

    “微信审判”,是“互联网+”时代法院尝试推行的一种辅助审判方式。2015年底,郑州中院首次尝试“微信审判”,体现了“互联网+司法”的现实需求,缓解了法院目前“人少案多”的现实压力,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为法官减负的目的;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极大地方便了案件当事人。但同时社会上也存在质疑的声音,认为“微信审判”在程序上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授权,忽视了司法的“亲历性”。因此,“微信审判”作为一种司法领域的改革和创新,带给我们很多经验和启示的同时,也需要等待时间的检验以及社会公众的客观评价和理性分析。

    Abstract:

    “Wechat trial” is an auxiliary trial that courts try to carry out in the era of “Internet +”. In the end of 2015,Zhengzhou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for the first time try to apply “Wechat trial”,which reflects the practical needs of “Internet + justice”,alleviates the real pressure of current court,to some extent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reducing the burden for the judges;breaks through the limitations of time and space,greatly facilitates the parties of the case. But,meantime,there also exists questioned voice that “Wechat trial” has no clear legal basis and authority and it ignores the personal experience of justice. So,“Wechat trial” being a judicial reform and innovation,brings us a lot of experience and inspiration,but also need objective evaluation and rational analysis of the test of time and the public.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沟通与交流成为一大部分人不可或缺的生活和工作内容。据腾讯发布的2015年微信用户数据报告,我国微信每月活跃用户已达到5.49亿,覆盖200多个国家。作为一种强大的新型社交工具,微信越来越多地为当地社会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包括公共交通、金融消费、医疗、教育等服务。2015年12月17日,郑州中院尝试将微信沟通方式引用到诉讼程序,在全国首次试行“微信审判”,体现了“互联网+司法”的现实需求,在为法官减负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与此同时,这一创举引发了褒贬不一的社会反响,需要我们客观评价和理性分析。

    一 郑州中院试行“微信审判”的具体做法

    郑州中院自2014年8月提出法院建设要坚持“规范、创新、统筹、公正”八字方针,便以信息化为引领、专业化为支撑、规范化为基础,积极探索“互联网+”的庭审模式,“微信审判”即是这一探索的成果体现。“微信审判”秉承了郑州中院“法院多服务,群众少辛苦”的工作理念,凝聚了众多法官的智慧与辛劳。

    (一)“微信审判”的内涵界定

    “微信审判”,也称“微信庭审”,是“互联网+”时代法院尝试推行的一种辅助审判方式,具体是指由承办案件的法官建立微信办案群,邀请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入此群,并在此群中进行庭审的办案模式。从程序上而言,“微信庭审”与传统的庭审程序保持基本一致,只不过询问和答辩的形式由面对面的言语沟通变为了微信互联中的文字交流。同时,法官运用“微信庭审”方式的前提是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因此,开始庭审前,法院首先要取得各诉讼参与人的同意,然后对各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证、手机号、微信号等信息进行核实以确认身份。在“微信庭审”的举证质证环节,诉讼各方将相关证据以图片的方式发送到微信群中进行质证,“微信庭审”的全过程被记录在案,各方提供的证据都以照片的形式打印出来并存放卷宗。

    (二)“微信审判”的运行程序

    2015年12月17日,郑州中院行政庭经过案件筛选,最终选取一个案件事实争议不大的二审案件,首次运用微信沟通方式完成了全部的询问程序。该案件两原告诉请法院撤销登封市政府依据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所做的房屋过户登记行为,一审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此案进行“微信庭审”的具体步骤,与传统审理案件的程序基本无异。首先,受理该案件的法官通过一审法院上诉移交卷宗中留存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直接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联系,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使用“微信庭审”方式进行诉讼活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获得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微信号,建立了专案工作微信群,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送追加好友的邀请,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加入此群。建立专案微信群是微信审判的重要前提,这一基础性工作完成后,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约定好庭审询问时间,待所有当事人同时上线,“微信庭审”诉讼活动正式开始。

    由书记员宣布“微信庭审”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纪律和注意事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微信庭审”纪律中有几项是特别需要强调的:一是为便于存档入卷,“微信庭审”中发言、提问必须以文字和图片形式进行,不得使用语音方式发言;二是微信开庭审理期间,发言必须使用规范文明的语言,不得使用网络用语,更不得相互指责、谩骂,不得做与案件事实与证据无关的陈述和提问;三是“微信庭审”的内容不得外传,不得扩散,不得截屏,不得转发他人或朋友圈,也不得用于与诉讼无关的任何其他用途,如有违反,造成相应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微信庭审”结束后,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均应作“此次微信庭审中所做的陈述均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意志确认,确认后形成的微信电子记录及其下载打印成的纸质记录,同普通庭审记录形成的庭审笔录及卷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是如果当事人反悔,不同意继续使用“微信庭审”方式,可以转为普通庭审方式,除尚未进入实体审理情形外,已经进行的“微信庭审”程序依然有效,并在正式普通庭审程序中对相应的纸质记录予以签字确认。

    之后进行的“微信庭审”程序,与传统庭审程序基本一致。由当事人在微信上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