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5月 |
河南检察监督要着力解决当前检察监督存在的法规瓶颈约束、保障瓶颈约束以及信息平台约束,就要推进适当的法规赋权,授予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所应有的监督职权和监督手段;要总结制度建设成果,完善两法衔接等检察监督现实实践的制度配套,夯实开展检察监督的制度基础;要加强专项检察监督的队伍建设,为切实推进检察监督提供有力的执行保障;更要加大信息移转环节的问责力度,以系统完备、强而有力的责任约束体系,改进及提升整个信息平台的效度和公信度。
Henan Province procuratorial organs should resolve the prominent problems of regulation bottleneck constraint,guarantee bottleneck constraint,and information platform constraint,we should promote proper legislative empowerment to grant procuratorial organs have enough supervisory authority and supervisory measures;sum up the achievements of system construction,improve the supporting system on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practice,consolidate the basis of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system;strengthen the team construction for carrying out special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support consequently ensure to practically carry forward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make greater efforts to ask responsibility in information transfer,through systemic and perfect,strong and forcefully responsibility restraint system,promote the validity and credibility of entire information platform.
执法检察监督问题一直是对行政权力开展有效监督的重要改革方向,河南检察机关通过推行两法衔接平台、查处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民生的违法案件、加强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立案监督等工作,完善对行政机关失职渎职职务犯罪的责任追究,拓展对关键领域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法律监督,进一步构筑对行政执法各项权力开展全方位、有效监督的格局。
一 河南开展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及不作为进行检察监督的探索
河南检察机关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重点针对执法领域执法懒政、以罚代刑、刑案隐匿等暴露出的较为严重的问题,抓好线索收集、违法发现、案件移交等关键环节,着力打造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平台及机制,切实保持对行政机关严重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
(一)针对社会领域犯罪的立案监督
社会领域违法事件因性质、情节不同,常常滋生及伴随相应的触犯刑法的犯罪情形。长期以来,因为执法机关完全掌握着各类社会违法信息,其中涉及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不在少数,执法环节监督的缺乏,使得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仅仅以行政处罚了事,导致一些案件大事化小、追责不力。为了改变检察机关与执法信息进程相阻隔的状态,河南省检察机关近年以来,以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为抓手,不断打破信息壁垒,畅通信息传送及线索发现的渠道,并切实运用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限,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开展刑事犯罪的立案监督工作。2015年,河南省检察机关同17家行政执法机关签署了《河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信息平台的基本构成、运行管理的要求以及主要的建设举措,确立了检察机关与执法机关实时共享执法信息的机制。在河南省检察机关举行的2015全省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检察机关共发现案件线索1028件1183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计1455件1663人。[1]
(二)针对职务犯罪环节的检察监督
社会违法案件能够躲过执法监管,滋生、蔓延以致长期存在,大多借助了行政执法机关的保护和庇佑。因此,一件社会违法不仅容易暴露出刑事执法的问题,还经常牵扯出形形色色的职务犯罪。深挖社会违法事件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就成为推行检察监督的重点。2015年,通过在一系列有全省以至全国影响的民生案件中,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的监督作用,透过“毒胶囊”、毒豆芽、病死猪肉等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事件,以及透过假烟、假酒、“瘦身钢筋”等制假贩假事件,发现藏匿于背后的贪渎腐败线索,查处了多起为违法犯罪提供保护的职务犯罪案件。诸如,在兰考非法占地一案中,检察机关利用两法衔接平台,剖析行政处罚线索,发现其中隐匿的滥用职权犯罪;在温县电镀黑作坊一案中,对当地环保部门有关人员通风报信,帮助违法者逃避处罚的行为,按照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予以追究;在南乐千吨化工废液倾倒案中,对涉嫌环境失职犯罪的行政监管人员,按照环境监管失职罪提起公诉。[2]
(三)针对行政违法的综合性监督
近年来,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征,滥用职权及玩忽职守类的违法行为,与贪财、挪用、受贿类违法犯罪交织并存,社会违法、行政违法、刑事犯罪及职务犯罪多类型违法犯罪出现在同一案件中的情形大大增多。这一形势对检察监督权的运用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以前瞻、综合、流程的方法,对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予以适时的革新。河南就围绕这一议题,开展综合性检察监督的改革试行,整合检察机关侦监、反渎、反贪、预防等法定监督职能,不断提升监督内容及方式的有效性。河南省内乡县检察院为此设立了专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资源,设立了两法衔接信息化网络平台,并完善了联席会议、信息沟通、执法备案、工作考评等相应的制度配套,努力实现信息收集及时、定性区分准确、应对举措得当的综合性监督机制。[3]
二 河南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亟须破解的瓶颈
针对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还具有相当的局限性,这一局限性的形成,主要的瓶颈包括法律法规对检察监督权行使范围、行使手段上的限制,也有专门监督队伍及监督保障上的不足,同时还面临着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