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05月 |
近年来,河南省法院建立司法技术专家库,对涉及专业技术疑难问题的案件实行专家会检。要保证庭审质证实质化,保证审判权威与效率,并建立与专家辅助人制度、鉴定人出庭制度、司法责任制相对应的审判机制,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架构专家陪审制,聘任技术专家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加法庭审理,确保合议庭对专业技术事实争议的审判能力。
Recently,the courts of Henan have built up a basement of specialists in judicial technology that related to the professional inspection in technical issues in the given case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court trial efficiency’s realization as well as the authority and efficiency of judgment and found up the regime for specialists to assist clients,appraisers’ participation,judgment system that relates to the regime of judicial responsibility,it is necessary to combine the experts’ jury system with the innovation of people’s juror regime as well as employing technical experts who act as people’s juror to participant in hearing the cases which would enhance the capacity for collegiate bench to judge the technical truth controversies.
随着经济技术与社会生活的发展,涉及各类专业技术领域诸如电子与通信信息产业、金融(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业、医疗、专利与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只有提升合议庭对技术事实的司法认知能力,才能确保庭审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核心地位和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同时,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正在推行。在此司法改革的语境下,建立专家陪审制,架构技术专家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审理涉及专业技术类案件的机制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文结合河南法院近年来解决司法技术难题的探索,就专家陪审制的架构进行初步研讨。
一 提升合议庭对司法技术事实争议司法认知能力的必要性
(一)树立审判权威的需要
随着科学技术门类分支的增加和各学科的深化发展,涉诉案件事实涵括的技术信息远远超出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范畴,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均呈现出专业化态势,对法庭的专业化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受我国长期实行的高等教育的分专业教学制度的制约,法学专业出身的绝大多数法官不具备法律之外的专业技术知识,且我国主要从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法律专业学生中选录法官,法官遴选范围狭窄,使得法官队伍整体上存在知识结构单一和欠缺多领域专业知识的短板,即使经验丰富的法官也难以依赖日常生活经验对涉诉的专业性技术事实做出正确判断。为此,审判机关往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认定,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裁判权越来越多地让渡于审判系统外的技术鉴定者。据统计,90%以上的刑事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1]在刑事诉讼中,隶属于侦查机关的鉴定人有机会过多了解案情和侦查所需,易于形成先入为主的主观预断,而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鉴定机构受利益诱惑,难免会做出迎合委托需求的非客观、非中立的鉴定结论。从本质上看,鉴定结果并非对事实的客观描述,而属于鉴定人主观上的专业判断或推断,受鉴定设备、鉴定方法、鉴定人知识水平和负责程度的制约,不同鉴定机构往往对同一送鉴材料做出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鉴定结论。易言之,鉴定结果并非一定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并没有预定的证明力,不是认定事实的终局性“结论”,对争议事实认定的主体是司法人员而非鉴定人。目前,对法庭过度信赖鉴定结论的危险倾向应予矫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将司法鉴定结果定位为“鉴定意见”,以“鉴定意见”替代原来的“鉴定结论”,并规定包含鉴定意见在内的八类证据均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为树立审判权威,必须使得合议庭具备对专业技术事实的司法能力,以胜任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真实性的审查判断。
(二)提高审判效率的需要
为解决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司法机关往往轻易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和重新鉴定程序,导致重复鉴定、多头鉴定,而委托司法鉴定的期限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这就必然延长案件审理期限,严重制约审判效率。法谚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提高审判效率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所谓专门性问题,是指“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以外的运用一般调查、侦察方法难以解决的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2]。如果合议庭具备对技术事实的司法认知能力,那么,对不依赖技术检验设备和不需要实验室检验的专业事实,就没有必要委托司法鉴定而直接做出司法判定,而如果合议庭具备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能力,就不必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从而提升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三)落实专家辅助人制度、鉴定人出庭制度的需求
我国现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均设置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和鉴定人出庭制度,前者的要旨是,当事人以及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可以聘请并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可以询问出庭的鉴定人和对鉴定意见发表专业意见,可以对相关专业知识向法庭提出意见,法庭可以组织各方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对质和就专门问题直接询问专家辅助人,当事人也可询问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参加庭审标志着法庭审理对证据质证、认证规则的创新和发展,为法庭判断专门技术问题创设了制度空间。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从不同的角度与鉴定人进行专门知识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