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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中国建设与人权保障事业的新进展

    作者:柳华文 LiuHuawen 出版时间:2016年06月
    摘要:

    法治中国建设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人权保障事业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勾画出中国法治与人权事业的新蓝图。中国政府加快了人权白皮书的发布频率,并以中期评估的方式推动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落实。中国政府反腐败力度空前,这对于人权保障具有多重重要意义。人权教育颇受重视,又有5所高校被授予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称号。中国参与国际人权机制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Abstract:

    There are close links amo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the people-oriented scientific outlook of development,and the safeguarding of human rights. The Decision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on Major Issues Pertaining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adopted at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in October 2014,has sketched a new bluepri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cause in China.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decided to increase the frequency of publication of white papers on human rights and to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action plans by way of mid-term evaluation;the unprecedented efforts made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n the fight against corruption have multiple significances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human rights;human rights education has been attached greater importance to,as proud by the designation of five mor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s national-level human rights education and training bases;and China has also made new progresses in participating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mechanisms.

    近年来,“法治中国”是中国国内时政的关键词。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前所未有,广受法学界乃至社会各界的期待和关注。

    法治本身不是目的,以人权保障为法律价值和法治目标,才可能是真正的良法善治。法治与人权存在着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样,法治与人权在中国又处于新的历史阶段,在此阶段中国应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注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大建设的全面、均衡、可持续发展,注重社会和谐与公平的发展。

    笔者2014年9月17日在第七届北京人权论坛——一年一度、中国最大的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人权基金会联合举办的国际人权交流平台——上提出,法治、发展与人权是中国道路的三个基本维度。三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而且三位一体,不可或缺。[1]

    2014年,是中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法学界称为“人权入宪”)10周年,也是中国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实施过半的一年。2015年,是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中国的法治建设在改革中起步,在期许中前行,中国的法治与人权事业从此进入了跨越式发展的新时期。

    一 十八届四中全会:法治与人权事业的新起点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闭幕。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

    《决定》规定的是中国法治和人权事业的重要纲领,其中绝大部分内容都涉及人权,有两次则是直接提及人权。第一次是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部分涉及“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内容之中,明确提出:“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第二次直接涉及人权是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部分,专门规定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等工作要点。其中特别规定,“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在法治国家,法治思维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思维,司法应充分发挥定纷止争和伸张正义的作用。《决定》也提到了涉诉信访的问题,即“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这样,既保证涉诉信访的规范性,又体现了对弱者的保障。

    立法是法治的基础,是执法和司法的前提和根据,是法律保障人权的第一步。《决定》体现了全面保障公民平等享有人权的宗旨,并在强调立法的基础上,强调了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的重要性以及公民权利救济的渠道及其重要意义。

    《决定》体现了中国日臻成熟的以法治保障人权的人权观。2012年6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和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即《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其“导言”中指出了制订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三个基本原则:首要的是依法推进原则——人权事业是以法治为基础的,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当中;第二个原则是全面推进原则——人权事业是以全面、平衡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贯穿于我国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整体发展过程之中;第三个原则是务实推进原则——人权事业应立足于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和发展水平,渐进而持续地发展。

    值得称道的是,《决定》没有将法治和人权仅仅作为国家和政府机关的事,而是重视公民和社会的参与,强调全民守法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