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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四个全面”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

    作者:李林英 陈浩 李京 出版时间:2016年06月

    导言

    1.“国家治理”概念解析

    “国家治理”的概念是相对于“国家统治”“国家管理”等传统概念而言的,广义的国家治理概念除一般的政治治理外,还涉及社会治理、市场治理等方面。“国家治理”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诸如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方式的制度化、民主化、法治化等。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点:第一,它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除政府外还主张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市场、公民个人等要素在整个治理过程中的作用。第二,它强调改变过往以下命令、作指示的方式来进行单向度、强制性的权力控制这样一种管治模式,而主张不同治理主体间以双向的、民主的、包容的方式来进行对话、协商、沟通。[1]

    国家治理现代化包含两大部分,即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指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国家治理体系适应社会、法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现代变革的本质要求而对自身进行的现代化,包括国家治理主体的现代化、治理客体的现代化、治理方式的现代化。所谓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正是在这种理想局面下各治理主体之相关能力的提升。[2]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它们是一个国家的制度体系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密切相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增强国家治理能力实际上是同一过程中的两个方面,有了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只有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两者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彰显了国家治理现代化概念的完整内涵。

    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们党在新时期、面对改革发展新局面,提出的有关治国理政的全新理念。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要建立“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4]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任务的提出,就是针对现阶段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深层次矛盾而言;就是要以更加务实、灵活的态度来面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结构复杂化、价值观念多元化等新情况;就是要以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制度建设来应对人民群众日益强化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2.“四个全面”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新的目标需要新的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正是从顶层设计和具体部署上规定了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途径,引领着我们加快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伟大征程。“四个全面”是党在面对现阶段各种深层次矛盾和人民群众新期待,面对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重大任务的情况下,提出的一整套有机联系、相互贯通的治国理政新方略。在“四个全面”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阶段性目标,具有战略统领和目标牵引作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则是三大战略举措,其中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一个是动力,另一个是保障,共同支撑和推动奋斗目标的实现。而只有全面从严治党才能更好地发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作用,从而为前“三个全面”提供坚强保证。以全面小康凝聚力量,以深化改革激发活力,以尊崇法治规范秩序,以党的建设提供保证,四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在实践和认识上不断深化的重要成果,必将为加强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发挥关键作用。我国现在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它已经引领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奠定了坚定基石。但是,这一体系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诸如,政府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