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8月 |
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我们党对文化工作的战略性部署,是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实现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更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形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中共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本文以东北地区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含义及其社会参与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探讨东北地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现状与存在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社会参与机制的基本路线与对策建议。
一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理论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释义
1.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含义
作为文化的一个特殊范畴,“公共文化”是相对于市场提供的经营性文化产品及服务而言的,它是在政府主导下,由各类文化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文化产品及服务的总和。如图书馆、文化(群艺)馆、乡镇(街道)文化站、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村级文化活动室开展的各种公益性文化、体育、科技培训活动,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举办的各类公益性展览,农村和城市社区公益性文艺演出,民俗活动,公益电影放映,体育健身活动以及新兴的“农村文化大院”、“新农村书屋”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文化需求,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而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运行管理机制系统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共文化的政策法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生产和运营,公共文化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发布,文化人才的培养,资金保障,公共文化服务效果的评估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特点
公共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为基本出发点,面向所有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而非选择性的文化消费。利用公共设施开展公共活动,其服务对象和参与活动的主体是人民大众,其本质是全体公民共同享有。
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向公众无偿或优惠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坚持为公众服务、使公众受益的公益性质,不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注重社会效益,因而是公益性的。
社会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面向全社会的开放性体系,一方面其建设成果由全社会无差别的共同享有,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力量也应当以各种形式参与到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服务提供中去。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地区的经验表明,社会化程度越高,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得就越好。
系统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一个由若干子系统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因此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树立系统整体的观念,从政策性、科学性、统筹性、创新性等方面整体推进,科学发展。
(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构成
1.政府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现代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的核心职能之一。各级政府既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又是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者,因此毋庸置疑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导者和核心力量。
2.文化事业单位
各类文化事业单位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中坚力量,是公共文化产品的主要生产者,也是我们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所独有的、在主体构成上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最大特色。其通过各自的工作对政府制定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政策予以执行,切实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3.社会力量
除政府机关和下属群团组织、文化事业单位之外,其他能够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来、向社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可依赖的社会力量。主要包括大型企业、文化类社会组织和群众个人。社会力量是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参与主体,推动着公共文化服务不断向多元化发展。
(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弥补公共文化服务的不足
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