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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类型、绩效与启示——基于湖南省的案例研究
    ——基于湖南省的案例研究

    作者:曾福生 出版时间:2012年04月
    摘要:本文是关于湖南省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类型、绩效与启示的相关研究。本文首先明确了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内涵;接着对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类型与实现形式进行了分析;接着对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绩效进行了总结;最后得出了相关启示。

    实施土地流转、推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既是党和国家的政策,也符合当前农村正在发生的深刻结构性变革的现实,更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

    一 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内涵

    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内涵主要体现在“适度”上,即多大规模的土地经营才是合适的。对此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一是关于农民收入水平的观点,即土地经营的最低规模应该使经营者的年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村平均收入水平(张海亮等,1998);二是关于生产力水平的观点,即土地经营的规模应该符合当时当地的生产力水平,如劳动力的最大耕种规模、农业机械作业的最佳规模等(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1994);三是关于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观点,即土地经营规模应该使农民耕种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许庆等,2011);四是关于资源禀赋的观点,即根据当地的土地资源禀赋状况决定土地经营的规模,人均土地资源多的地方其经营规模就大,反之则小(张侠等,2002);五是关于劳动力转移的观点,即土地经营的规模取决于劳动力转移的多少,劳动力转移多的地方其土地经营规模就大,反之则小(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1994)。本文将根据资源禀赋和劳动力转移的观点来定义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内涵,因为这两种观点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我国的土地资源总体缺乏且分布很不均匀,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劳动力转移程度差异很大,因此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标准只能是“地方性”的,由此导致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类型、主体及实现形式也必然趋于多元化。

    二 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类型与实现形式

    (一)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类型

    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主要有三类,即企业、合作社和大户。在每类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中,根据契约联结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小类型。在以企业为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中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企业直接租赁农民的土地自己经营;二是农民将土地使用权入股企业,由企业统一经营;三是企业将租赁和入股农民的土地整理开发以后反过来再承包给农民经营,即先租反包[1]。在这三种类型中,既有企业采取其中一种类型进行适度规模经营,也有企业采取其中两种及以上类型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如湖南省桃江县ZH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既直接租赁农民土地1837亩从事林木种苗经营,也接受了农民800亩土地的入股[2]。在以合作社为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中,可以根据两个标准进行分类,一是根据是否以村组社区为基础组建可以将合作社分为两种类型,即社区型合作社和农民自主组建的非社区型合作社。前者如湖南省浏阳市LY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它是以全村667个农户2325亩土地为基础由村委会组建的;后者比较多,如湖南省南县XN葡萄园艺专业合作社是由本村村民刘某邀请在外务工经商的10多位乡亲共同发起成立的。二是根据土地来源方式的不同可将合作社分为一般专业合作社和土地股份合作社。一般专业合作社主要通过租赁农民的土地从事某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当然它也接受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其他农民通过产品契约(非要素契约)入社,如湖南省石门县CL蔬菜专业合作社通过租赁涉及3个村230个农户的1500亩土地生产高山反季节蔬菜;土地股份合作社是指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农民根据合作社的经营利润按股进行分红,如湖南省望城县GM土地股份合作社由383个农户的8000多亩耕地入股组建而成。以大户为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主要通过直接租赁农民的土地进行经营,也有接受其他农民土地入股的大户,但一般较少。大户型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在当前农村较为普遍,既有几十亩上百亩的小型大户,也有上千亩甚至上万亩的大型大户。如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种粮大户刘某流转承包土地4000亩,成为全国种粮大户标兵。企业、合作社和大户这三类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存在联系和动态变化。大户可以发展成为合作社,发展为企业。大户还可以通过各种契约联结与合作社或企业进行合作。如前面提到的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种粮大户刘某除了自己承包流转的土地4000亩之外,他还成立了XL粮食产销合作社,入社农户243户,入社土地近6000亩。湖南省靖州县大户曾某流转经营稻田1000余亩、山林1000多亩,她与湖南JZ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年销售35万公斤稻谷合同订单。合